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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售卖盗版作品 苹果公司或再陷侵权纠纷

2011-06-20 10:03
原创

  在苹果系列产品热卖的喧嚣之下,应用程序商店内容侵权再生纠纷。“我从来没有授权苹果使用过我的作品,但它们的网上应用程序商店却在公开售卖,售价0.99美元。”湖南作家朱金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屡次跟苹果就此事交涉,但直到现在也没有明确的说法,我将以最快的速度就此事对苹果提起诉讼。”

  记者联系朱金泰代理律师方上海汇锦律师事务所孙相元律师处得知,对苹果公司的诉讼目前处于前期准备阶段,“由于苹果是美国公司,对主体资格的认定尚需证明文件,而这个文件需要从美国调过来再由大使馆认定。已经在着手做主体资格认定了,只要准备好这个文件就可以起诉。”

  苹果公司未回应侵权事件

  2010年,朱金泰经朋友口中得知,在美国发现其作品《赶尸笔记》被盗用,“而这个网站好像是苹果的软件商店。”他按照朋友所述上网查询发现,作品在网上以美元为单位明码标价售卖。

  朱金泰的代理律师孙相元对本报介绍,在发现有人将未授权作品《赶尸笔记》制成APP在itunes上发布之后,即在4月下旬进行了证据保全。“随即发函给苹果。一开始苹果还回函要求我们提供一些比如版权资料、APP编号等信息,后来又说要我转发给另外一个专门处理版权纠纷的邮箱,再次按照对方要求发过去资料之后,就音信全无。”

  几经联系之后,截至发稿时止,苹果公司依旧未能对侵权事实做出回应,记者按作家所述找到侵权网站,以《赶尸笔记》为关键词在该网站搜索,显示无结果。

  “我们联系苹果之后,苹果应用商店删除了涉嫌侵权的作品。这说明他们心里很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在侵权。”孙相元说。但是,由于事先已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删除侵权作品对最终的诉讼并不会产生直接影响。

  但是,也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苹果上述删除侵权作品行为是在为将来使用“避风港条款”做准备。

  所谓“避风港条款”,是信息网络传播领域的重要规定,最早的“避风港条款”出现在美国1998年制订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在发生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内容,如果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被视为侵权。但是,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的规定:明知或者应知链接作品、表演、录像录音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鉴于此种状况,有业界人士分析,苹果的侵权认定上将会产生分歧。而孙相元则认为,避风港条款的适用前提条件是未曾获利,“苹果侵权的行为是有获利的,因此并不能适用避风港条款。如果苹果提供了直接侵权者,则可以成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对象,如果提供不出,也不妨碍苹果成为被告。”


  应用商店屡遭侵权索赔

  公开资料显示,苹果应用程序商店是一个由苹果公司为iPhone和iPod Touch以及iPad创建的服务系统,允许用户从iTunes Store浏览和下载一些应用程序。其中包含游戏、音像作品、图书以及许多实用的软件。

  由于用户的大幅增长,苹果在线商店应用程序已超过30万款,但在这些为数众多的实用软件中,侵权纠纷屡有发生。

  2010年12月,有媒体报道称,日本作家村上春树畅销小说先后在苹果公司在线软件商店App Store被曝出销售中文和日文电子书,日本出版方随即向苹果公司提出交涉,认为此举是明显对著作权的侵犯。

  今年4月中旬,由于被《新京报》指控未经授权使用版面和内容,北京海淀区法院审理了国内首起针对ipad应用的版权诉讼。与此同时,国内视频网站乐视网也称将与苹果对簿公堂,就在线商店对影视剧侵权提起诉讼。

  今年5月27日,由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作品,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为由将苹果公司告上法庭。

  侵权获利三、七分账

  屡被指控的苹果在被日本多家出版方抗议侵权之后,曾在一份声明中指出:我们完全理解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会立即采取适当措施来解决相关投诉。事实上,苹果所称的“适当措施”多数情况下即指删除侵权文档便再无下文。

  “其实在整个业界都是如此,不仅是苹果的应用商店”。一位多年从事电子书阅读的人士对本报介绍,“如果是付费阅读的模式,按照平台和提供者的协议,会有收益的分成。有时候网站上传文档太多,审核就会有漏洞。但是,这些盗版的图书下载量巨大,收益可是很可观的。”

  孙相元介绍,从他了解的情况来看,苹果与应用提供方会将获利金额按照7:3的比例分成,“苹果拿3成”。孙相元说,“虽然应用提供方应是直接侵权者,但是,苹果从中获利,应认定为帮助侵权。而且,应用提供方的相关证据,苹果根本提供不出来,所以,我们起诉只会起诉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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