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故意把罪名加于人。
【解释】指法庭裁判错误,把有罪的人认为无罪,把无罪的人认为有罪。
【出处】《唐律·断狱》:“即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
【语法】动宾式;作谓语;指妄自给人加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