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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泊所
“河泊所” 基本解释
河泊所 [ hé bó suǒ ]
1.元代在建康﹑安庆﹑池州等处设置的掌收鱼税的官署。明代广为设置,洪武十五年,全国有河泊所二百五十二处。清代只在广东设河泊所官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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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泊所” 造句
1.
周王拥有开封的税课权,潞王占有
河泊所
二十六处,潞城县的商税被赐给了清源王,屯留县的则归辽山王所有。
2.
周王拥有开封的税课权,潞王占有
河泊所
26处,潞城县的商税被赐给了清源王,屯留县的则归辽山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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