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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贿行为不仅使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到玷污,而且严重腐蚀国家肌体,妨害国家职能的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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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伟忠、钟平稳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骗取公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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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龙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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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近日,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其中,任命刘利民为教育部总督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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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阜南县某单位原副局长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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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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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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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刑法中一个新的罪名,自设立以来,在惩治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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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解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的问题,最佳方案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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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性贿赂与其他贿赂罪一样,侵害的法益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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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具有交叉关系的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之间,只有行为人现实地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了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时,这种逻辑关系和评价关系才能认定为法条竞合,并且直接选择适用单一规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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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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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目前,两名男子因涉嫌冒称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已被顺义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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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草案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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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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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假冒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骗取请托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则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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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被告人黄俊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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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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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反腐败不能主要依赖严刑峻罚,也不能过多地依靠国家工作人员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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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七十八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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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十二年;而在此前的2月16日,四大“黑哨”黄俊杰、陆俊、万大雪、周伟新分别被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判处7年至3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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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靠熬年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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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职务经济犯罪在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社会危害性也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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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草案,将宪法宣誓制度适用的范围予以扩大,将“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纳入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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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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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李志民是原陕西国力董事长,在2012年2月的第一批足坛反赌扫黑案件宣判中,李志民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有期徒刑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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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免去杨志明、何宪、胡晓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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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作为医疗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界首市某医院骨科主任在医疗器械采购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变相收受销售方财物,并将其中的22万余元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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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至于公私关系,这个道理不必多说,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当具有公私分明、廉洁奉公的美德,不做任何损公利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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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铁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子刘德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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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被告人王璀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折款13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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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廖律师介绍,招摇撞骗罪的构成有两个条件,首先当事人必须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其次当事人利用该身份对他人进行了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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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国家的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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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近几年来,中国检察机关每年受理10多万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举报线索,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提供了大量案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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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20万元贿赂款全吐了昆明中院审理认为:被告张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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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淮南市原公路局石料厂厂长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涉嫌收受他人贿赂3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