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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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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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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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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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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二,审稿人2认为细胞凋亡研究和肉品的质构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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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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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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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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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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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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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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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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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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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刑事第二审程序是整个刑事程序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制度功能主要表现为制度的救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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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刑事第二审程序作为普通救济程序是刑事诉讼的独立程序,也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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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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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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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将案件发交同级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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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第一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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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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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