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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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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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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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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当数额犯犯罪未遂与既遂并存时,应当以一罪论处,并从一重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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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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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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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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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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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流氓恶势力案件千姿百态,难以用统一的标准来衡量,因而在适用法律上,难以对恶势力犯罪分子体现应有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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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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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于那些制造假药,坑害消费者的人,应该严惩不贷,从重处罚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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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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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该部分通过挖掘累犯设立的根据,探求设立累犯的真正动因,并对累犯的从重处罚的根据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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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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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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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这次在街上用自行车带人,交通安全员告诉他:下不为例,若要再犯,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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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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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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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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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