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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协作区
“经济协作区” 基本解释
经济协作区 [ ]
中国特有的促进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经济协作的经济区域形式。在20世纪60年代全国划分为六大经济协作区:东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华北(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华东(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中南(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西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台湾省及香港、澳门未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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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协作区” 造句
1.
正在进行一项大规模的调查,考虑建立一个包括广东、香港和澳门在内的
经济协作区
。
2.
报道说,该
经济协作区
可望消除资本及人员跨越三个地区流动的壁垒。
3.
宁夏位于西部经济大区域和黄河
经济协作区
的交集之中,在这两大经济板块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十分重要。
4.
文章提出了延吉市发展目标、研究了城市区域定位,初步探讨了建立延吉城市
经济协作区
问题。
5.
搞
经济协作区
,这个路子是很对的.
6.
我主张不只是搞上海和山西两个
经济协作区
,也不要老是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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