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宝马男砍人反被杀”一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刘志宇检察官认为, 电动车主的行为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尤其是紧迫性和必要性条件,宜认定为正当防卫,且可能构成特殊正当防卫。
电动车主面对突如其来的持刀挥砍,在被动反抗之机拾捡对方刀具实施积极反制。短暂反制时间内,很难要求其在拾捡刀具后迅速认识到自己接下来行为可能发生的性质变化,并迅速摒弃后续的自然使用行为。
同时,也很难要求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即电动车车主,在经历巨大恐惧后迅速平息由此引发的愤怒等自然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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