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23日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公告明确,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公告还明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对这个收税方式你们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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