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在公告中明确,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可免。
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因此,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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