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湖北宜昌东站派出所工作人员证实,携带限带品强闯火车站,叫嚣“我是公众人物你完了”的女子确为演员刘露。据介绍,9月2日,一名女士在进站安检时,因携带限带品,与执法民警发生争执,对民警出言不逊,爆粗口,并称自己是“公众人物”,“你真牛,你完了”。最终,该女子因阻碍执行职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作为演员的刘露,是否算是其所说的“公众人物”,我们尚不得而知,也不敢遽下定论,但透过“我是公众人物你完了”这样的话语表达,刘露对于“公众人物”的理解,无疑又是存在明显偏差,乃至十分荒唐悖谬的。
因为,在“我是公众人物你完了”中,刘露显然事实上是将“公众人物”理解成了一种可以不受执法民警管辖约束、拥有某种超越普通公民之上特殊权力的“特权人物”——如果谁敢冒犯、得罪自己这样的“特权人物”,就会有麻烦、“完了”……
这种对“公众人物”的理解,当然是完全错误的,不仅完全违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根本法治要求,而且事实上也明显不合乎对“公众人物”的普遍认知和定义。
尽管,对“公众人物”概念,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的界定,但在社会层面上,对此人们仍不乏相应的一般理解和普遍认知,那就是,“公众人物”是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社会地位、知名度,受到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并与社会公共利益存在密切相关的人物。
如重要的政府官员、企业家、各种演艺文体明星,以及其他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人物。这也就是说,所谓“公众人物”,实际上主要是指,对社会公众具有广泛影响,并受到公众普遍关注的人物。
很明显,这种“公众人物”所特有的之于社会公众的“广泛影响力”和“普遍关注度”,与“特权”根本没有半毛钱关系,不仅如此,事实上正是鉴于这种“广泛影响力”和“普遍关注度”的特殊性,为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避免这种影响力和关注度被滥用,在许多法治成熟的国家,对于“公众人物”的一些民事权利,如隐私权、名誉权等,相比一般普通公民,事实上往往都有着更严格的限制和约束。而近年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其实也不乏这方面的案例。
比如,在此前一些涉及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侵权纠纷中,就曾有地方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作为公众人物,对于可能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忍受”,“作为公众人物,较社会一般人在承受社会舆论方面有较高容忍义务”。
这也就是说,较之一般普通社会公众,“公众人物”事实上不仅没有任何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而且反倒具有模范带头遵守法律的特殊义务;因为如若不然——“公众人物”被理解、异化为“特权人物”,使之无形中沦为可以在公共场合任性撒泼、耍横,无视法律秩序的“护身符”,那么势必会因其特殊的社会影响力和关注度造成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最终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毋庸讳言,尽管真正的“公众人物”概念并不难把握厘清,但在现实生活中,类似上述这样误将“公众人物”理解为“特权人物”,并依仗这种“人物”身份撒泼、耍横的现象,事实上又并不罕见,也并不仅限于演艺明星。如此前一些地方不时曝出的各种“耍官威”官员,对执法民警叫嚷“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的基层人大代表等。
而要想减少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除了相关执法部门,要按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法治要求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各种耍特权行为之外,那些现实或潜在的公众人物自身的努力,恐怕同样也至关重要、不可或缺。
如他们不仅要真正充分理解“公众人物”的内涵,也要为成为一名合格“公众人物”做好各种相应的准备,如要学会如何珍惜、善待公众人物所具有的公众关注度和影响力,以更加严格的道德法律标准来约束自己的各种言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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