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9日,曲靖市公安局接到李某合(李某池父亲)提出的沾益公安分局对其女儿跳楼受伤不予刑事立案决定的复核申请,当日予以受理。曲靖市公安局组织专门力量对沾益公安分局全部调查材料和相关证据进行复核的同时,复勘现场,调查走访相关当事人,调取宾馆及周边的全部视频资料进行审查。
经查,2019年8月13日晚,李某池(女,20岁)与男友朱某敏(男,21岁)在各自与朋友外出娱乐饮酒期间发生争吵。8月14日凌晨5时7分许,李某池与朋友卢某奥(女,20岁)回到沾益卢某奥入住的某宾馆,李某池不愿上楼,为劝李某池与朱某敏和好,卢某奥拿着李某池手机到宾馆406房间找正在上网的朱某敏,李某池独自离开。6时33分许,李某池来到宾馆找卢某奥取回手机下楼时,在楼梯间与外出寻找李某池返回的朱某敏、朱某彬(男,22岁,系卢某奥男友)、吕某(男,19岁,系4人朋友)相遇,朱某敏先行回到房间。为让李某池回到房间与朱某敏和好,朱某彬、吕某在楼梯间对李某池边劝边拉,朱某彬还拿了李某池的手机。6时44分许,三人进入房间后,朱某敏责骂李某池,李某池向朱某彬索要手机时,摔破玻璃杯,拿起玻璃碎片准备划手腕,朱某彬遂将手机还给李某池,朱某敏上前打了李某池一耳光,伸脚踢向李某池时被朱某彬拦住。7时12分40秒,朱某彬将朱某敏拉出房间劝解,趴在床上哭泣的李某池突然起身从406房间窗口跳下,7时12分50秒,卢某奥与吕某冲出房间说李某池跳楼,朱某敏等4人赶到楼下将其送医院抢救。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复勘笔录、现场视频资料、医院病历等证据证实。曲靖市公安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就是否有犯罪事实及刑法关于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全面审查,认为:朱某彬、吕某在宾馆楼梯间对李某池的劝说、推拉行为,其目的是劝说李某池到房间与朱某敏和好,没有实施犯罪的目的和主观故意,不属于刑法上的不法行为;在房间内,朱某敏对李某池责骂、打耳光及朱某彬等人的行为与李某池跳楼致伤的结果没有刑法上的直接、必然因果关系。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事诉讼法等关于刑事立案的规定,曲靖市公安局认为沾益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刑事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
复核决定于10月28日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对复核决定如有异议,可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公安机关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相关民事责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曲靖公安机关对李某池伤情深表关切,对李某池及其亲属提出的合理诉求,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曲靖市公安局新闻办
2019年10月28日
近日,一篇名为《曲靖沾益某宾馆,一女孩从4楼窗台跳下……》的文章在网上引发关注。该文章称,8月14日7时许,一名女孩从沾益某宾馆4楼跳下,全身20余处损伤,事发前,女孩在宾馆楼梯间被两名男子拖拽上楼。
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10月24日下午发布通报,回应近期备受关注的“20岁女子在被人拉上楼后坠落,警方未立案”事件。通报称,2019年8月14日8时16分,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西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一女子从某宾馆四楼跳下受伤,现已送往医院。沾益分局西平派出所、刑侦大队于8时20分许赶到现场开展调查。
沾益分局通过现场勘查、调取视频资料、走访调查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8月30日,该女子(李某池,20岁)亲属向沾益分局提出复议申请,沾益分局经复议,作出维持不予立案决定。9月29日,李某池亲属向曲靖市公安局提出复核申请。曲靖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正在依法开展复核,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客观公正作出复核决定,并适时公布。
10月23日,当事女孩姐姐李女士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说,女孩跳楼前曾被两名男子拖拽上楼,并被其中一人抢走手机,女孩曾试图用玻璃片自残的方式威胁其男友让她拿手机离开未果,随后从4楼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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