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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垃圾分类新规,餐饮经营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

2019-11-28 13:06 来源:网络整理

  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基本品类,区政府可因地制宜采取设立固定桶站、定时定点收运等方式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昨天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进一步简化垃圾分类标准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了分类标准。为方便公众分类投放垃圾,避免产生概念混淆,此次进一步简化了垃圾分类标准,将厨余垃圾、餐厨垃圾两类整合为厨余垃圾一类,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基本品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

  同时,注重源头减量。修改后的《条例》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违反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向消费者主动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一次性用品的详细目录,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违反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市采取措施逐步推行净菜上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个人多次违规扔垃圾最高罚200元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个人违法投放垃圾的行为,实施渐进式惩戒,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的处罚还把握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混装混运垃圾最高罚10万

  修改后的《条例》对收集运输单位混装混运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等,提高了处罚力度。规定,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这些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规定,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违反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另外,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违反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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