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县城关镇双喜村,位于秦岭南麓的大山深处,这里是今年57岁的李思侠的老家。作为村里第一位大学生,李思侠曾是长庆油田的一名工程师。
2008年,入驻双喜村的两家石料加工厂,开始影响当地村民的生活,也改变着李思侠的命运。
当地村民说,由于运送石料的卡车毁坏村道,还污染当地的耕地和环境。不知如权的村民,找到了已经在西安定居多年的李思侠。
此后,李思侠参与其中,和村民一起开启了与石料厂将近10年的抗争。在部分村民口中,李思侠是“为民请愿的环保卫士”。
检方起诉书却显示,从2013年起,李思侠通过网络发帖、上访举报等方式,不断反映当地石料厂无证开采、损毁道路、污染环境,并且代理村民向石料厂索赔。
2018年9月,李思侠被当地警方带走。此后,她成为当地“首起涉恶势力”的头目。
除了网络发帖、上访举报外,公诉机关还指控,李思侠和另两名村民涉嫌煽动组织村民在村道设立限宽墩、干扰换届选举等一系列犯罪行为,涉嫌“恶势力”组织和寻衅滋事罪。
此案究竟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对于当地“首起涉恶案”,外界争议不断。
2019年6月13日,安康县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一审法院并没有认可对李思侠等人“恶势力”的指控,但仍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思侠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另两名村民也因此获刑。
一审判决后,包括李思侠家人、代理律师及部分村民均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
今年6月9日,此案将在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思侠的代理律师将继续为其做无罪辩护。
两家石料厂污染环境起纠纷
一切的起因,来自两家石料厂进驻双喜村。
政府文件显示,2008年上半年,县国土局通过公开挂牌方式,对城关镇青山沟建筑用石料矿采矿权进行出让。当年3月和5月,西安商人郭某以竞拍方式,取得了两处石料矿的采矿权。之后,郭某又授权邱兴银对其中一个采矿点进行开采,二人自负盈亏。
多名村民告诉上游新闻记者,邱兴银是时任双喜村的村主任。
2009年,两个石料厂投入运营,但采矿许可证一直没有办下来,直到6年后的2015年2月10日,其中一家石料厂才拿到采矿许可证。
石料厂的出现改变了当地村民的生活。显而易见的是,运石卡车破坏了村路。
多名村民告诉上游新闻记者,由于双喜村地处大山深处,村里唯一的土路是当年村民集资修建的。2007年,当地政府又出资修成了水泥路。
石料厂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出行。不断出现的运石卡车破坏了公路,还导致公路晴天是尘土,雨季是泥泞。
还有村民反映,石料厂出现后不久,当地村民的饮用水出现浑浊。上游新闻记者通过李思侠家属获得的视频看见,部分河水呈现乌黑状。
据了解,直到2018年5月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和当地领导前往双喜村视察后,当地村民的饮水问题才得以改善。
村里的石料厂出现后不久,包括李思侠母亲在内,多名村民家的耕地遭到破坏。
李思侠家属说,由于村道被破坏,雨后大量石渣被冲进田内。有的村民家是水田,石料厂阻断了水源,导致田地无法耕种。
也正是因为母亲家的田地被破坏,李思侠开始卷入这场与两家石料厂的纠纷中。
焦点一:政府协调下石料厂作赔偿,是自愿还是“迫于压力”?
李思侠案的一审起诉书显示,2010年,李思侠以其母亲土地被石渣冲毁为由,向石料厂经营者郭某、邱兴银索要补偿费,双方口头约定一次性补偿2000元。2011年,李思侠再次向郭某、邱兴银索要费用,郭某拒绝支付,邱兴银支付1000元。
2012年,李思侠再次向二人索要费用遭拒后,从2013年开始通过信访举报、网络发帖等方式,举报两家石料厂非法开采、污染环境等问题。
2013年5月6日,李思侠以《把青山绿水还给我们》为题,将双喜村与石料厂的问题发布上网。随后,她又在微博、贴吧、论坛上,数十次反映了石料厂的问题。
据悉,当地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很快介入调查。经调查后发现,李思侠举报问题属实。县环保局、国土局也对石料厂给予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进行了跟踪调查。
2013年8月14日,当地政府召开会议,当面对李思侠信访问题进行了答复,并提出,若不服可以通过法律诉讼途径予以解决。该答复后次日,李思侠便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书面提出环境污染索赔请求。
2013年11月7日,在当地政府部门的协调下,两家石料厂经营者与以李思侠为代表的村民签订协议,约定石料厂支付2009年至2013年旱地补偿费8600元(含已支付的3000元),水田补偿费2800元。2014年以后,每年每个石料厂向李思侠母亲支付旱地租赁费1000元、水田补偿费500元,续开续补;约定石料厂支付2009年至2013年双喜村三、四组村民生活污染费2万元,2014年以后每年每家石料厂支付1万元,续开续补。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于这次由当地政府出面协调的赔偿,检方起诉书显示,两家石料厂是“迫于压力”和“迫于无奈”。
对于上述说法,李思侠家属并不认可。他们认为,这个结果是在政府主持下协商产生的,而且石料厂有错在先,不存在“迫于压力”和“迫于无奈”。
焦点二:未退还村委会1万元,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案件?
本以为此事可以翻篇了,但在2015年3月,“十二五”重点工程阳安铁路复线开始在双喜村施工,又让事情起了变化。
检方起诉书显示,李思侠母亲家有1亩土地位于红线内,1.5亩土地位于红线外。按照国家政策,红线外的1.5亩土地只能租用,但李思侠家人要求将所有土地一并征用,否则不予签字。
由于李思侠母亲这1.5亩土地属于必须要使用,经当地政府组织调解,2015年3月19日,施工方与李思侠亲属签订《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并支付了3万元征地款。
李思侠亲属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对于这次征地补偿,李思侠并不知情,认为红线外补偿低于红线内标准,要求将土地征用协议变更为租赁协议。
起诉书显示,李思侠拒不认可其母亲及家人签订的协议,多次要求镇政府、项目部更改该协议,并通过网络发帖、信访举报等方式施加压力。
2017年5月26日,双喜村村委会、李思侠及施工方三方重新签署协议书,约定在此前征用协议中,由施工方支付的2万元用于地面附属物的补偿,李思侠需要将之前领到的3万元“征地款”退还给村委会1万元。
但直到李思侠被捕前,这1万元也未退还,这也为她日后被定罪埋下了隐患。
一审庭审时,李思侠说,她曾去找时任一名副镇长退钱,但对方不给她打收据,因此没有退还。
一审判决书显示,一名副镇长证言称,“李思侠签订退还村委会1万元协议之后,得知这1万元是石场出的,就称石场欠自己污染费,用这个钱冲抵。”
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李思侠强行占用应当退还双喜村委会的1万元。但李思侠的律师认为,征地产生的经济纠纷,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非刑事手段。
焦点三:带头维权,是为了钱还是帮乡亲?
检方起诉书显示,2013年11月9日,两家石料厂支付2万元生活污染费后,李思侠以该费用是自已组织要来的为由,强行索要“跑路费”3000元,其余22户村民每人分得几百元不等。2015年10月21日,两家石料厂合计向村民支付2年生活污染费3.6万,其中19户村民分得3万元,李思侠强行索取“跑路费”6000元。
但李思侠称,自己没有强行索要。
李思侠家人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李思侠作为大型国企的工程师,每月收入数千元,且即将退休,女儿也在上海居住工作,本来没有必要“趟进这趟浑水中”,但她性格要强,对故乡有感情,一直想着晚年能回乡终老。“不可能为了这点钱,把自己搭进去。”
也有村民认为李思侠“脑子进水”:“跟她没关系的事,她瞎掺和,这下惹下大麻烦。”
也有村民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在他们眼中,李思侠是环保卫士。正是因为李思侠的持续举报,当地的生态环境才有了转变。
也有人认为,李思侠举报就是为了钱,给钱了,就不举报了。但李思侠的微博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李思侠也在一直举报石料厂,而这期间,她并未收钱。
一个不容质疑的事实是:由于李思侠的不断举报,村里的两家石料厂时常处于停工状态。在2017年10月,邱兴银经营的石料厂出资对双喜村道路进行恢复,并做加宽加厚处理。
焦点四:替村民拉票,是正常助选还是干扰选举?
邱兴银为何愿出钱修路?上游新闻记者试图联系邱兴银,未果。但邱兴银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石料厂出资将路修好,理所应当有使用村路继续拉石料的权利。
但在李思侠及部分村民看来,石料厂仍在破坏当地环境。此后,当邱兴银的石料厂继续运营后,李思侠继续举报及维权。
一审起诉书显示,2017年11月3日、2018年1月12日,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未经村委会开会讨论,未经过“一事一议”议事规则,先后两次擅自组织村民在新修建的道路上设立限宽墩,导致双喜村村民出行不便,致使邱兴银石料厂被迫停产。
公诉机关同时指控,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为把持基层政权,控制村道使用权,冒用双喜村村委会名义制作、发布文告,私自编造村委会会议记录并冒用公章,通过网络发帖附带图片等形式予以扩散,发表不实言论。
对于公诉机关上述指控,李思侠及其辩护律师均不认可。
一审庭审中李思侠说,网络发帖是受村民委托发布的,没有冒用村民的签名;两次打限宽墩,都是与村干部商议后实施的。
公诉机关还指控,2018年,双喜村“两委”换届选举期间,被告人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以维护村道、防止权力旁落为由,煽动村民为魏智波投票,导致第一次选举村主任出现候选人选票均未过半、无效作废,影响了选举的正常进行。
上游新闻记者从村民、庭审记录及李思侠家属处获悉,2018年,双喜村“两委”换届选举,村干部候选人中有邱兴银的儿子。村民不想让候选人中有与石料厂有关系的利益代表存在,于是李思侠和张海成开始为魏智波拉票。
上世纪90年代,张海成曾出资为村里修路,曾任村主任,之后因为一场意外成了盲人。而魏智波,是村里少数有一定文化程度的村民。
对于上述指控,李思侠并不承认。庭审中她说,她没有冒用村委会名义,也没有干扰换届选举。
一审认定非恶势力犯罪3人仍获刑
一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以维权为幌子,采用网络发帖、信访举报等方式,先后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
三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应当认定该案为恶势力犯罪案件;提请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019年2月27日,李思侠案在陕西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日发布的宣传文稿中,将此案称为“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该院审理的县首起涉恶案件”。
一审中,李思侠一方坚持无罪辩护。
一审判决书显示,县法院认定,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三人以维权为幌子,实施了冒用村民签名发布不实举报、煽动组织在村道设立限宽墩、干扰换届选举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但一审法院同时认为,李思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行为时间较短,其目的是针对石料厂“强索”各种费用,其“欺压百姓、为非作恶”的特征不明显,“不属于恶势力犯罪”。
2019年6月13日,县法院判处李思侠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张海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魏智波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律师称二审继续无罪辩护
一审宣判后,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三人均提起上诉。
以上三人的代理律师表示,虽然一审法院认定李思侠等人共同犯罪部分不属于恶势力犯罪,但李思侠本人是否涉嫌犯罪仍是本案争议焦点,他们在二审中仍将坚持无罪辩护。
今年6月9日,此案将在陕西安康市中院开庭审理。
李思侠的代理律师认为,李思侠的发帖内容,反映了实际情况,符合当地村民的意愿,且石料厂关停整改也不存在捏造事实。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李思侠等人的行为仅仅是在拉票,并非操纵选举,而拉票行为并不是寻衅滋事。李思侠的行为都有合理原因,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主观上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客观行为上,判决书所列举的发帖、干扰选举等罪状,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罪。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李思侠案一审宣判后,去年12月24日,安康市县政府办公室曾通过其官方微博,通报了李思侠案件的有关情况。
上述通报称,针对反映相关部门及公职人员有关问题,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开展核查,如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一定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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