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永州市公安局获悉,对近日网民关注的“男学生踹伤猥亵男”案,该局高度重视,已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对雷某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冷水滩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拘留15日。
永州市公安局表示,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回应网民对该案的关切。
(来源:永州新闻网)
此前报道
当事女生讲述事发经过
胡同学为制止猥亵男子逃跑踢倒对方
今年6月1日,湖南永州一17岁女生在商场被一52岁男子雷某某用肘部袭击胸部,同行男同学胡某某在制止其逃跑时,将其踹伤。事后雷某某被行政处罚,胡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罪于8月21日19时被刑事拘留。
当事女孩表示,6月1日下午5点半,她和胡同学到湖南永州冷水滩的步步高商场逛街时被一名中年男子突然用手肘撞了胸部。“当时被撞得很疼,我看了那名男子一眼,我以为他是不小心的,但他也看我却没道歉,我就感觉比较奇怪。而且他还说是我撞了他,我当时特别气愤和委屈,就哭了,商场保安过来说可以帮忙查监控。”
女孩表示查了监控她才确定,对方确实撞了她的胸部,很可能是故意猥亵,于是她决定报警。在这个过程中雷某借机跑出监控室,胡同学追至商场外停车场为了制止雷某某逃走将其踹伤。“当时那个时候民警还没来,我们是不是有义务阻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因为他逃跑,所以我们着急,我同学不方便用手阻止,就踹了他一脚导致他摔倒在地。”
女孩表示,事发当晚11点多,她接到派出所电话,“说男子承认是猥亵,承认有撞我胸部这个行为,愿意和解、道歉,我们又赶到了派出所”。女孩称,当晚在派出所,男子在民警的调解下,签了和解书,并赔了她300元的检查费和路费。
猥亵男子和解后受伤住院
向家属索赔20万
事发后的6月10日,听说雷某某要做手术,胡某某的父母给他交了10000元的手术费。
7月14日,胡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和雷某某一起到派出所再次接受调解,“雷某要求赔偿20万元。”胡某某父亲胡师君表示,该要求遭拒之后,8月21日,儿子胡某某被刑事拘留。
对于胡同学因此事被拘留一事,女孩哭诉道:“我觉得挺对不起他的。他帮助了我,还被拘留。我希望他能被释放出来,并且还要表扬他。”女孩还透露,她在查看商场监控时发现,该男子还对另一个女孩袭胸。
网友:应考虑前因后果适当减轻对其处罚
多数网友认为,雷某某先有猥亵行为、逃跑行为,在追赶中其被踹倒受伤,对胡某某的处罚应该考虑前因后果适当减轻对其处罚。
“男生的行为不算见义勇为吗?为什么刑拘?”
也有网友表示:见义勇为≠冲动鲁莽,事后踹伤确实应当依法追责。
针对舆论的质疑,警方回应称,雷某某猥亵是事实,但雷某某两处轻伤是胡某某造成,胡某某属于故意伤人,非见义勇为。
警方通报: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踢了对方三次前两次未踢中
8月21日,冷水滩公安分局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对胡某某(男,2002年1月7日出生)予以刑事拘留。
经查:6月1日18时36分,在冷滩区某商场内,雷某某(男,1966年2月4日出生)用手臂故意碰撞艾某某(女,2002年9月17曰出生)胸部,艾某某的同行男友胡某某因此与雷某某发生争执。
后双方来到商场监控室查看监控过程中,雷某某借机跑出监控室,胡某某追至商场外停车场,两次脚踢雷某某,但未踢中,第三次脚踢雷某某致其倒地受伤。经司法鉴定:雷某某右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上述骨折均为新鲜骨折,两处损伤分別构腿伤一级。
针对雷某某猥亵他人行为,公安机关已于6月1日受案调查,鉴于其仍在治疗期间,暂未采取强制措施。
永州市公安局对此案高度重视,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故意伤害还是见义勇为?
律师:结果上看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
针对此事件,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明明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胡某某的行为从结果上看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
胡某某的行为给雷某某造成轻伤一级的结果,客观上胡某某的行为超过了制止雷某某逃跑所必须的限度。从结果上看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
但胡某某主观上对制止雷某某逃跑的行为和结果持放任的态度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这种主观过错比较轻微。
目前公安机关已针对雷某某猥亵他人的行为受案调查,雷某某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雷某某对胡某某行为的谅解,这些情况将影响对胡某某的量刑。
那么,胡同学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吗?
明明律师对此表示,见义勇为一般是指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行为,制止不法行为类的见义勇为,一般是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行为。
本案中,雷某侵害女子的猥亵行为已终止,胡某某行为的目的不是制止猥亵行为,而是防止雷某某逃跑,胡某某的行为更类似法学理论上的自助行为。
另外,见义勇为保护对象中的“他人”一般是指与行为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而从冷水滩公安分局的《案情通报》来看,行为人胡某某是艾某某的同行男友,视频中也显示胡某某与艾某某手挽手同行,保护自己的女友不应称为见义勇为。
无论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还是见义勇为、自助行为,实施的行为都要适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超过限度造成损害就应付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律师解读:见义勇为行为要适当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除了上述情形之外,采取的见义勇为行为要适当,若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刑事责任的罪名,要看实施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这种情况下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若侵犯到您的权益,可联系多特删除。(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近期热点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