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西法院官微消息,2020年8月8日早上8时许,曾春亮(已判处死刑)在抚州市乐安县杀人后,逃至丰城市并找到朋友陈某,当日下午14时许,陈某带曾春亮去崇仁县等地送鸡蛋时,曾春亮在车上向陈某借钱。
当日晚上20时50分许,陈某、曾春亮在回丰城的高速上,陈某接到电话得知曾春亮杀人的事情,但陈某仍先后两次微信套取现金给曾春亮,并请曾春亮吃饭,之后曾春亮离开。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明知曾春亮系犯罪嫌疑人,仍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最终,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以犯窝藏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
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4月20日信息:#曾春亮尚未被执行死刑#,仍在死刑复核中。此前媒体根据江西法院微信号消息,曾春亮已被执行死刑。 江西省高院对此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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