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区一名88岁老人的老伴和儿子均已去世,一人独居,近些年在生活上受到小区水果摊主小游(化名)一家颇多照料。此后,老人带着小游到上海普陀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决定把自己的晚年和遗产,都托付给他,其中包括自己价值300万元的房产。双方还做了遗赠抚养协议,其中的遗赠抚养协议对于受益人履行赡养义务有严格的义务要求,否则遗嘱订立人可取消财产赠予。
5月18日,从赠300万元房产给水果摊主的老人家属处获悉,司法鉴定老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法院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家属吴女士称,未来或就监护问题进行诉讼。判决书显示,水果摊主小刘认可鉴定结果。小刘说,他于2017年开始照顾老人,“以后要诉讼就诉讼好了”。
水果摊摊主代理律师高律师处出具一份上海宝山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老人妹妹申请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予以立案。
判决书显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法院委托,于2021年4月14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2021年5月8日,上海宝山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老人现在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是,赠予房产的时候应该还有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当初老人在做出赠予决定的时候,是意识清晰且头脑清楚的即可。即使现在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也只是目前的状况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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