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宁波市中院对一起路人李某好心帮忙倒车,却造成4车连撞、车主伤残的肇事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车主存在过错,担责20%,其保险公司赔偿58万余元,李某无需担责。
2019年10月的某天上午,严某在宁波市某医院地下停车场倒车入库时,屡屡失败,焦急不已。恰好李某路过,严某请求其帮忙,李某立马答应。
由于李某之前一直开手动挡车,对严某的自动挡车辆的操作不大熟悉,将车倒入库后,李某未挂“P档”便打开车门准备下车,一只脚刚落地发现车辆一直在倒溜。
慌乱之下,李某将脚踏回车内想踩刹车,严某也赶忙来到驾驶室旁指导,李某却误将油门当成刹车,使该车连撞后方三辆车。由于车速过快,严某也被车门撞倒往后拖行,最终被夹在其车与后面一辆车的车头之间,造成重伤。
李某见状,急忙下车寻求医院护士救助,将其送去急救,为其垫付医药费2500元,并拨打110。经交警认定,由李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后经诊断,严某因此次事故造成多处伤残,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020年5月,严某将李某和四辆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宁波高新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6万余元。
审理中,李某辩称,其是好心帮忙倒车,严某的损失应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
严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则辩称,事故发生时严某正在上下车的过程中,一只脚在车里,一只脚在车外。依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约定,严某属于车辆的车上人员,不是第三者,也不符合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情形,故严某要求该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其余三家保险公司都辩称,其承保的车辆正常停在车位里面,与严某受伤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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