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隔空猥亵”是指行为人为满足性刺激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个性交友”“招募童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方式进行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隔空猥亵”虽无实质性的触碰,但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早在2018年,最高检就发布指导性案例,确立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视同线下犯罪的追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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