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四川卫健委员会网站消息,四川卫健委员会发布《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办法》共16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取消了是否结婚的限制。 《办法》取消登记对象结婚与否的限制条件,将生育登记重点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和生育服务本位。
二是取消了生育数量的限制。 《办法》年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必须办理生育登记。
三是简化生育登记要求。 据《办法》介绍,在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时,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可以获取身份证或者有效证件的电子证件照的,不再上传身份证材料。
四是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 《办法》年增加了“一房一厅”、共享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电子证照等内容。
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第一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中发〔2021〕30号),建立人口监测和优生优育服务体系,提高基层服务管理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双方或一方在我省户籍人口,以及长期居住本省、持有本省《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非本省户籍人口。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公民应当在产前办理生育登记,未在产前登记的,可以在产后补办登记。
第四条生育登记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公民)基本信息(包括户籍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等)和子女信息(包括再婚夫妇再婚前已生育子女的现有子女)等。
第五条生育登记时,夫妻双方(公民)应当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 在网上办理生育登记的,上传证件原件照片或扫描进行实名认证,并提交登记表完成信息审核。
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可以提取电子证件的,免予上传。
第六条生育登记实行全程网上或现场登记办理,以网上办理为主。 支持“结婚培养一件事”。
公民可在“四川政务服务网”注册,或关注“健康四川官微”政务微信公众号注册; 也可以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登记。
第七条公民网上完成生育登记后,生成《居住证》电子证照,无需加盖电子印章即可直接在线打印。 现场办理生育登记的,需要《生育登记凭证》的,可以当场领取实体证明照片。 当使用《生育登记凭证》时,在注册的移动电话上扫描并验证证书上的二维码。 电子证书与实体证书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可由有关部门调用。
第八条《生育登记凭证》号码由系统自动生成,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唯一性。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生育登记服务的具体办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对日常服务管理、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信息共享中获取的应当登记的信息进行登记。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育登记信息提供给辖区内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积极为办理生育登记的公民及时提供生育咨询指导、叶酸补充、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婴幼儿护理、儿童健康管理等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通过信息化手段和基层工作网络,户籍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生育登记核对工作,村(社区)卫生健康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做好信息核实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登记服务的组织领导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育登记及宣传等工作,提高生育登记质量和覆盖率。
第十三条禁止在生育登记过程中收取费用、车费,不得将生育登记与入户、入学等挂钩。
生育登记为即时登记,不得设置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不得以生育登记为名实行批准或者变相批准。
第十四条公民利用虚假资料、虚假承诺办理生育登记的,生育登记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更正,并告知当事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不得在生育登记工作中推诿、故意拖延或者隐匿,篡改生育登记信息。 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买卖生育登记工作中获取的公民信息。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本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生育登记凭证》 (川卫办发(2019 ) 7号)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的通知》 ) 2021年8月26日发行)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补充通知》 )川卫人口家书简) 2022 ) 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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