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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夫熊猫什么时候上映的,谁的“功夫熊猫”?梦工厂诉功夫熊猫餐饮公司侵权案一审胜诉

2023-03-07 19:11 来源:网络

美国的“功夫熊猫”又赢了版权诉讼。

11月17日,《澎湃新闻》独家报道,梦工厂动画视频公司(Dreamworks Animation LLC,简称梦工厂)是一家以火锅为基础的企业四川功夫面包公司

2022年11月4日,徐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法院要求被告功夫熊猫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同时要求功夫熊猫公司及其实质性管理人钟有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环球影城的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800,000元。

截至发稿日,被告方表示将上诉。

美国“功夫熊猫”起诉四川“功夫熊猫”

这起侵权诉讼已经过去一年多的时间了。

经梦工场公司授权,环球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侵犯其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了功夫熊猫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电商平台公司。 原告请求550万元。

2021年10月9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 被告功夫熊猫在提交答辩状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 被告撤销一审裁定,请求将案件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22年3月1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裁定。

6月29日、8月15日,徐汇区法院分两次网络开庭审理本案。 双方主要围绕功夫熊猫的形象是否受到侵害,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焦点展开讨论。 被告认为,原告所主张的“阿宝”形象是个人英雄主义的外国熊猫,是可以打架的熊猫。 被告“功夫熊猫”是指烹饪技艺和造诣很高,这里的熊猫是会烹饪的熊猫。

梦工厂起诉“钟氏功夫熊猫”一审胜诉。 图来自本案一审判决书

梦工厂起诉“钟氏功夫熊猫”一审胜诉。 图来自本案一审判决书

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吗?

在起诉书中,本案原告环球影业表示,原告经梦工厂明确书面授权,独家使用“功夫熊猫”角色的著作权及相关标志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就相关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单独提起诉讼

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功夫熊猫餐饮公司成立于2018年,零星企业,商标“钟氏功夫熊猫”于2019年申请获得,主要经营四川火锅底料调料。 本案被告二为自然人钟有帅,功夫熊猫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所说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 如果认定各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能够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刻等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审美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作品。

法院认为,原告主利的作品如图中角色,用一定的线条和色彩刻画了身穿武术服、头戴斗笠、下半身呈弓形、左手掌在前、右手拿着拐杖的熊猫形象,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

被告主张,功夫是中国国粹,熊猫是中国国宝,梦工厂的“功夫熊猫”是借鉴抄袭中国文化和动物,“功夫熊猫”四个字并不是梦工厂创造的,所以梦工厂没有资格独占。

法院认为熊猫形象及其相关武术动作方式可能来源于公有领域,但权利作品中的熊猫形象被赋予拟人化的表现,体现了创作者在面部特征与比例、服装、头饰、道具和动作神态等方面的个性选择,具有独创性,具有一定的“认为功夫熊猫公司等原告主利的形象不构成作品的意见是没有根据的,在医院很难采信。 ”

法院采纳了原告的主张。 电影《功夫熊猫》上映前,权利作品中的熊猫形象将以海报等形式在信息网络等平台发布,早于功夫熊猫公司成立,《功夫熊猫》系列电影在我国就有一定知名度。

将权利作品形象与侵权遏制形象进行比较,消除熊猫这一动物自身所具有的色彩、形态等因素,两者头戴斗笠,下半身呈弓足形状,双手动作形态基本一致,右手呈长条状,两者形象与视觉效果

法院裁定,功夫熊猫公司未经许可,在生产的产品外包装和工作人员名片、小册子、网络宣传页等处使用侵权图案,构成对相关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另一名被告陆加叁在相关网站的店铺展示销售使用了被控侵权图案的商品,构成了对相关作品发行量、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功夫熊猫公司和被告钟有帅向法庭提供了设计委托合同。 根据协议,功夫熊猫公司委托一家动漫媒体公司设计和印刷商品的动漫形象。 这是淘宝订单,总额550元。

法院认为,画像设计业务合同的签订时间晚于权利作品的发表时间,书面证据未能表明事件外人设计内容的具体理由,功夫熊猫公司和钟有帅未能提交设计稿件等相关资料, 法院很难认定被指控侵权的图案类案件的外人是在没有触摸权利作品的情况下自行设计的,这些证据也不足以否定前述功夫熊猫公司的侵权事实。

因此,法院不相信功夫熊猫公司和钟有帅的答辩意见。

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实施使用他人有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的行为,不得误认为他人的商品,具有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且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人民法院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志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有关公众知悉的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金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志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原告认为,《功夫熊猫》系列电影自2008年在中国上映以来,都获得了很高的票房收入,获得了很多奖项,在爱奇艺bilibili等视频网站上获得了很高的评价,人民网、第一财经、 《澎湃新闻》等媒体也大量报道了该系列电影及相关衍生品等情况,上述事实相互证明,《功夫熊猫》系列电影具有一定的市场

法院认为,《功夫熊猫》系列电影名称中的“功夫熊猫”标识,“功夫熊猫”与“功夫”的结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系列电影的主题,具有一定的显著性。 此外,该系列电影进入中国后,中文名称中不断冠以“功夫熊猫”的字样,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功夫熊猫”已经成为该系列电影来源的主要标志,因此,“功夫”成为了人们区分电影出处的主要标志

功夫熊猫公司和被告钟有帅认为,“功夫”是中国的传统文化,“熊猫”是中国特有的物种,其词汇载体没有特殊属性,不能被任何人独占。 他还表示,“功夫熊猫”文字早于《功夫熊猫》系列电影上映时间进入中国公共领域,广为流传,“功夫熊猫”并未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

法院认为,新颖性和独创性并不是认定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的必要条件,即使《功夫熊猫》系列电影上映前,就已经有与《功夫熊猫》相关的书籍和报纸等, 法院认为,这不足以否定梦工厂公司对“功夫熊猫”标志在影视商品中形成并积累的评价,也不足以否定“功夫熊猫”被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法院对上述抗辩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功夫熊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款规定的有影响力的商品名,梦工厂公司对该标志拥有相应权益,原告经梦工厂公司授权,对擅自使用上述商品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功夫熊猫公司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并不将“擅自使用”限定为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在用于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而造成混淆的情况下,也可以构成该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功夫熊猫公司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功夫熊猫”标志,用于员工名片、小册子、网络宣传页等,是功夫熊猫公司产品与“功夫熊猫”系列电影之间的商业合作、使用判断为提高交易可能性并获取利益,损害梦工厂公司和环球影城的合法利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

对于功夫熊猫公司正当使用企业编号、商标的抗辩意见,法院表示,梦工厂公司的“功夫熊猫”标识在功夫熊猫公司成立前就有一定影响,即使功夫熊猫公司的企业名称已经获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使用中突出使用“功夫熊猫”字样的行为容易被公众混淆、误认,不属于规范企业名称使用的行为。

梦工厂曾打赢商标侵权官司

这已经不是梦工厂公司第一次在中国赢商标侵权案了。

2008年6月6日,《功夫熊猫KUNGFUPANDA》年在美国首映,同年6月28日在中国上映。

公开资料显示,电影上映前一年,梦工厂公司很容易于2006年6月6日提交第5400892号“KUNG FU PANDA”商标(以下简称引用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09年10月7日提交扑克牌、游戏机、玩具、苏斯

2009年6月23日,上海卫普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卫普公司)提交注册申请“康福熊猫”商标,指定用于按摩、医疗诊所、保健、医院等第44类服务。 2010年8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对诉讼争议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并发布公告。

2010年11月24日,梦工厂公司对卫城公司的“康福熊猫”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声称是梦工厂制作的著名电影。 随着该片的播出和宣传报道,《康福熊猫》已经拥有很高的知名度,梦工厂公司拥有未来的商品化权。

2012年7月17日,商标局作出异议裁定,认为梦工厂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竞争商标批准注册。

梦工厂公司不服商标局的裁定,于同年8月29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2013年11月11日,商评委作出异议复审裁定,指定竞争商标使用服务与引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两商标共存,相关公众不易混淆或误认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近似商标

梦工厂公司不服商评委的再审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胜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争夺商标申请注册,消费者容易误认其来源于梦工厂公司,或者与梦工厂公司有一定关联,不正当利用电影《功夫熊猫KUNGFUPANDA》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破坏了属于梦工厂的上述商品的商业机会,损害了梦工厂的利益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职称财产权益”不是我国法定权利或法定权益类型,其权利内容和界限不清,不应予以保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诉讼争议商标与梦工厂公司已有知名度的动画电影《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同名,使用服务和梦工厂现有的电影衍生品和服务项目,特别是化妆品等,都是功能用途、销售规则商标申请注册容易误导消费者,非法利用电影《功夫熊猫KUNGFUPANDA》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损害梦工厂公司利益,终审驳回评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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