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最高法院公布了《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
恩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入选李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据了解,此案系市民李某
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施工员时受工伤
劳动仲裁机构裁决李某某
所属房产开发公司赔偿8.5万余元
但房产开发公司不服转而向法院起诉
结果法院判决赔偿12万余元
NO.1
案情
员工受工伤劳动仲裁赔8.5万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2014年8月25日,李某到巴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施工员。 2014年12月24日,李某在施工中,左脚被掉落的岩石砸中。 2015年4月7日,经司法鉴定,李某在此次损伤中构成9级伤残。
随后,李某向恩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认定仲裁,2015年10月15日,恩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李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2015年11月11日,巴中市人社局进行了工伤认定。 李某将此次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随后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得出鉴定结论。 李某是十级残疾。
2016年8月,李某向恩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月工资6000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恩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巴中市2013年城镇全部岗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6825元,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李某残疾补助金21481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688元、停薪留职1687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8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60元、住院期间自行承担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随后向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承担李某的各项赔偿金和补贴。
NO.2
焦点
是否可以增加工伤保险待遇金额
恩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李某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按巴中市2013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6825元计算,还是按6000元每月计算。 换言之,在用人单位提起诉讼劳动者未被起诉的情况下,能否增加工伤保险待遇额。
据了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正在裁决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数额不适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变更包括增加或者减少。
李某申请仲裁时,声称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当施工员时月薪60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 恩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应按照巴中市2013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6825元计算。
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仲裁决定向法院申诉,根据民事诉讼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李某以工人身份,告发自己领到工资4个月,并在领取工资时签字。 该签名表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提供了证人证言。 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了《公司职工工资计算发放明细表》,但没有李某的工资发放明细清单,也没有提供李某领取劳动报酬的发票。 因此,法院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推断李某月薪6000元。
NO.3
判决
公司赔偿员工12万余元
恩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缴纳李某工伤保险费,对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和工伤认定也无异议,于2017年1月作出民事判决。 (一)解除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李某的劳动关系; (二)李某因工伤造成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0687.5元、停薪30000元、护理费88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40元、住院期间自担医疗费5630元、鉴定费和检查费490元共计120567.5元
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7年4月1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判决维持原判。
NO.4
意义
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恩阳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张可介绍,由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的工资明细,恩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裁定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按年平均工资计算。 但由于李某正在申请仲裁、工伤认定,均提出其工资6000元的每月,提供证人证言,结合恩阳区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恩阳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月薪6000元。 由此,该事件入选《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
用人单位不服对仲裁决定提起诉讼,但劳动者没有提起诉讼。 按照仲裁裁决认定的巴中市2013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6825元计算标准,还是按照实际明确的工资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待遇? 据了解,审判委员会讨论本案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是李某未提起诉讼,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应按仲裁裁决认定的年平均工资标准36825元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无效,应当按照实际查明的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金额计算不当,可以变更,包括减少和增加。
恩阳区人民法院合议庭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为保护弱者、彰显司法公正,根据第二条意见办案,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张说,此案判决的意义在激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方面,很好地引领了示范作用。 同时,用人起诉取得了比履行仲裁裁决更不利的法律后果,是司法实质上追求公平的典型案例。
来源/巴中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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