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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王洪全媒体记者闵佳
近日,记者了解到,襄阳市某中学一名学生,在课余时间公然强行阅读同学日记造成障碍。 该校以“已经开展了校园安全教育活动”“声明禁止学生在学校内和上课中施暴”为由拒绝赔偿,被法院否定。
事件概要
小李是襄阳市某中学的学生。 2019年9月15日20时许,第二节晚上自习休息时间,小李席地而坐写日记,同学好奇地走近去看。 小李赶紧挥手让同学们走开。 其他同学看到小李不高兴,就散了。 但是小李的同班同学邹某还站在小李的座位旁,想看看小李在写什么。
小李不高兴,赶紧让邹某走开,拿出书和上衣在邹某的背上拍了拍。 邹某还是没有离开,趁小李不备,把日记本拿来,在全班同学面前翻了翻。 小李被邹某的行为激怒,举起长椅用力击中邹某的腰部。
邹某痛得大叫,教室里突然乱七八糟。 老师闻讯赶来,将邹某送到附近医院救治。 医生诊断邹某腹部闭合性损伤,伴体内多脏器受累; 左肾挫伤; 肋骨骨折一根。 邹某住院治疗32天,花费近3万元医疗费。 其中,襄阳市某中学支付邹某医疗费1万元。
学校赔偿
2019年11月3日,邹某的母亲向襄阳某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邹某损伤程度为八级伤残。 邹某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与李先生的父母达成一致赔偿意见,邹某向李先生出具了草稿。 李先生被法院依法判决犯故意伤害罪,经被害人邹某同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邹某的父母向襄阳市某中学索赔约25万元的经济损失,该校负责人表示已经支付了医疗费,不应该继续赔偿。 虽然双方多次沟通,但邹某的父母作为邹某法定代理人将该校告上了法院。
法院的判决
襄阳市某中学法定代理人当庭表示:“一、事发时,即使是小李的好朋友也没有看到小李的日记。 如果邹某不看就出了事故,邹某本人就有过错。” 二、该校已召开全校大会,明确校园内、上课不准动武。 这起事故发生在课间,而且邹某年近15岁,有分辨是非的能力,这所学校不承担责任。 三、事发后,老师立即将邹某送到医院治疗,学校拿出1万元看望邹某,并尽其所能; 四、根据教育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对发生的其他事故不承担责任五、派出所调查非常清楚,发现多名证人证明邹某确实有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襄阳某中学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该校开展了安全教育活动,但明显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原告邹某在学习期间被同学小李打伤致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襄阳市某中学辩称,事发后立即将原告邹某送到医院救治,并拿出1万元看望原告邹某。 对此,法院认为,襄阳市某中学被告案发后履行救治义务的行为值得肯定,但不能因此免除赔偿责任。 被告襄阳某中学辩称,根据教育部关于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法院不予采纳。
2020年8月18日,法院依法应当赔偿:一、原告邹某在本案事故中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经计算约20万元,被告襄阳市某中学20%即4万元左右。 另外,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约4万2千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万元,尚须赔偿约3万2千元。 二、驳回原告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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