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往往有这样的疑问,停止环境保护到底有没有得到补偿? 为什么有人说有补偿,也有人说没有补偿呢?
首先,让我们弄清楚什么情况下环境保护停止。
1)企业偷工减料破坏环境
根据《环境保护法》 :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扣押、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顿等措施; 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不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可以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责令恢复原状。
早年一些企业进行野蛮建厂,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无视法律法规,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该类企业应当被有关部门查处,并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接受停产整顿或者停业整顿的处罚。 这样的企业为了环境保护而停止工作也得不到补偿,反而有可能受到罚款的处罚。
2)特殊行业特殊事件下的环保关停
《防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 损坏或者不能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占用土地面积或者采伐森林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采集土地后的土地组织恢复,向采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现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在指定的其他地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群众生活。 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一安排,实行联营。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出于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原批准使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届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对海域使用权人给予相应的补偿。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和禁止养殖区划定,或者综合整治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确需关闭或者迁移现有畜禽养殖场所,造成畜禽养殖者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
此类环境保护已经停止的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获得相应补偿。
3)名为环保关停的征地行为
这里也有两种情况。 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真正的环境保护项目。 例如,某地区被划分为水源地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区时,这些地区内的企业需要关闭、搬迁。 这种企业的关闭和转移,可以得到补偿。
另一方面,以公共利益征收土地,征用地方却假借环境保护的名义,认定企业有违法行为,强迫企业关闭、腾退,可能不会给企业以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主可以毫不犹豫地直接协助律师进行维权,提前获得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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