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鹅”消费维权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消费者面对“霸王条款”该怎么办
最近,关于“加拿大鹅”的维权事件备受关注。
今年10月,上海消费者甲某花11400元在上海“加拿大鹅”专卖店买了一件羽绒服,回家后发现商标绣错、线条粗糙,甚至还有刺鼻的气味。 贾女士第二天要求商家说明时,先是被驳回,称“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卖店销售的商品不能全部退货”,然后被要求出具质检证明。 最后,在上海市消保委和全国多家媒体的多重监督下,贾先生一个月后成功退货。
类似的“霸王条款”多次出现,令消费者诟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但“禁止自带酒水”“餐具
“我用快递寄海苔。 你得让我多付1元保证金。 否则就不运输了。 这不是“霸王条款”吗? ”采访中,福建福州市民雷明(化名)近日谈起他给朋友寄紫菜时的遭遇,非常生气。 最后,为了尽快发货,雷明不得不“强制”支付这一块钱。
湖南郴州市民唐天宇(化名)也遇到过这种情况。 去年冬天,唐天宇和朋友吃完晚饭去KTV唱歌,顺便还带回了还没喝的啤酒和饮料,服务员看到他们在喝,马上冲进包房,要唐天宇把啤酒饮料放在前台。 理由是“本店不允许带酒”。
“这不是让你强制购买KTV的饮料吗? 后来因为口渴,只好花56元买了KTV的饮用水。 ”唐天宇说。
“《霸王条款》的特点是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店面告示、告知等方式转嫁或者免除责任,限制或者消除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对《法治日报》记者说,目前,“霸王条款”在各行各业都存在,比如一些店铺通过通知、告知、传单、论坛等形式设置了“霸王条款”,一些大型网络平台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提请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面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通过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包括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面告示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其实,我们说的‘霸王条款’是指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陈音江表示,虽然格式条款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成本,但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权益、排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将被视为“霸王条款”,实现消费者公平交易
但是,由于一些消费者的权利意识不强,这些“霸王条款”蔓延很大。 “现实中,一些消费者通过经营者在交易发生之前就已经给出了提示,或者认为少则多,从而自认倒霉。 实际上,这些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一些消费者不理解,误认为这些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放弃维权,客观上容忍商家的擅自行动。 ”陈音江说。
多位受访者也表示,整个维权过程漫长,维权成本过高、耗能,一般遇到“霸王条款”也只能不维权,默默忍耐。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吴景明表示,“霸王条款”是经营者为了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而提前制定的,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时不能修改,只能选择接受、离开,第三方消费者在无奈的情况下,通常会被动接受对方对自己强加的不合理条款。
“下载APP时出现的格式条款似乎很长,文章也很难懂。 此时,消费者只能点击同意,不同意就不能使用软件。 这将使消费者接受条款中所有不公平的规定,受到《霸王条款》的侵害。”吴景明表示,经营者设置“霸王条款”的违法成本较低,被有关部门查处后处罚较轻,是“霸王条款”横行的主要原因
陈音江建议,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霸王条款”的查处,一经发现,责令改正,依法惩处。 同时,消费者在遇到“霸王条款”时,应该立即站出来说“不”,敢于维护维权。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作为相对弱势群体,可以主张“霸王条款”的内容无效或者不构成合同内容。 不能与经营者协商解决纠纷的,可以向消协求助,向市场监督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霸王条款》侵害了非特定主体的利益。 对侵害比较严重和不特定的主体,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组织也可以通过公益诉讼解决。 ”吴景明说。
吴景明认为,我国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已经比较健全,特别是民法典生效后,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更加明确和具体,问题的关键在于执法和司法。 对不法商人利用格式条款进行“霸王交易”的行为,要严格执法和司法打击,保护消费者免受“霸王条款”的侵害。 (记者赵丽实习生杨轶男) ) )。
资料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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