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对贩卖毒品罪犯马由某斯、马由某夫依法执行死刑。
案情回顾
2017年2月,罪犯马由某斯分别与罪犯马由某夫、马某清(已判刑)等人商议由马某清负责带领人质到境外赊购毒品。
2月22日,马某清带领闫某(已判刑)前往境外与毒贩联系赊购毒品。
3月1日,马由某斯通知马由某夫在云南省某县接收毒品,马由某夫将毒品藏匿于其与杨某菊(已判刑)共同居住的出租房内。境外毒贩将马某清、闫某扣留为人质,逼迫马某清向马由某斯催要毒资未果,后马某清让其弟马某某(另案处理)汇付9万元,并让马某某替换其成为人质。
3月下旬,罪犯马由某夫联系马苏某某(在逃)贩卖毒品,马苏某某指使马社某苏(已判刑)接运毒品。
4月4日马由某夫在云南省某县交给马社某苏12块海洛因。
4月5日凌晨,马社某苏伙同马舍某尼(已判刑)驾驶轿车运输毒品返回甘肃省某地,途径云南省某市时被公安人员查获,民警从该车内查获海洛因4233克。当日,公安机关在马由某夫居住的出租房内查获海洛因14424克。
罪犯马由某斯、马由某夫系本宗毒品犯罪的主犯,在毒品交易中罪责突出,二罪犯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罪犯马由某斯、马由某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马由某斯、马由某夫上诉,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依法核准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由某斯、马由某夫的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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