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南宁市中级法院结案了深受广泛关注的“电动车女被人一脚踢飞致受伤案”,中级法院觉得踹人者卓平海无视国法执行打劫并致人伤残,社会影响恶劣,一审理决定罪量刑适度,故二审裁定驳回申诉,驳回上诉。
女人夜里骑电驴,被陌生男人一脚踢飞
2016年9月15日20时左右,卓平海驾驶摩托经过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海吉星水果批发市场附近时,发觉曾某(女)独自一人驾驶电瓶车在不远的行车,当追随到壮锦大道32号“碧园第5季”小区附近时,遂造成将曾某踹倒后夺走其背包的想法。
接着,卓平海驾驶摩托在“碧园第5季”小区大门口自行车租赁点前边道路追赶曾某,并且用右腿从曾某左边朝其跨部踹了一脚,导致曾某摔倒在地上导致头部受伤。卓平海犯案后,因发慌并有人民群众围在曾某身旁,其无法夺走曾某的背包,遂驾驶摩托逃离。
同一年9月22日,卓平海被警方抓捕。经确认,受害者曾某摔倒在地上后,导致其右颞顶骨骨折伴右颞顶端硬膜外血肿,左额颞叶脑挫伤,其伤害程度为重伤二级。与此同时,卓平海的违法行为给曾某所造成的化学物质损害总共rmb130916.27元。
一审判决十年,赔付13万元
一审法院以抢夺罪被判卓平海刑期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死刑缓期执行二年;并被判卓平海赔付曾某财产损失总共rmb130916.27元。后卓平海不服判决,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驳回申诉,驳回上诉
南宁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卓平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劫取他人财物,暴力手段方式致人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给曾某造成经济损失,应和当对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觉得,卓平海无视国法,造成盗窃犯意后,现场应用踢踹的非法手段,致别人头顶部碰地遭到受伤,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比较大,并导致了致人伤残的严重危害,社会影响恶劣。一审法院的判决定罪量刑适度,在法定刑幅度内,合乎罪责刑相适应之标准,故依规判决驳回申诉,驳回上诉。
【案子整理】
2016年9月15日晚
南宁市民曾女士驾驶电瓶车回家了,经过南宁市壮锦大道第5季小区大门口附近时,被一个驾驶电瓶车男子用脚踢中人体,从电车上飞出去,头顶部碰地摔到地上。
2016年9月22日
江南地区大队工作人员在五象新区一建筑工地宿舍取得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卓平海(男,1986年生,广西省马山县林圩镇人)。
经评审,卓某口供如下所示客观事实:在今年的9月15日(农历八月十五晚)20时左右,其个人驾驶摩托方式案发地时,因喝醉酒泄愤的无缘无故用踢飞踹同行业骑电单车的女性朋友受害者,致受害者倒下受了重伤。
2017年3月27日
备受瞩目的南宁市“9·15”女人骑电单车被踹案进到审理环节。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一审开庭案件审理此案,庭上,卓平海展开了翻案,他表示自身脚踢受害者是喝醉后的临时决定,并非为了能打劫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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