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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87号文
1、87号文早已不是空穴来风
5月份财预[2017]50号文出来时,加大了对平台公司的监管力度,明确一些红线和禁令,比如
公益性资产禁止装入平台。当时已经有内部人士
得到消息,得知即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所以平台公司对各行
贷款催促较紧。
2、重申政府购买服务的侧重点
87号文重点是重申政府购买服务侧重轻资产(劳动密集、技术密集),而不是建设工程(资产密集)。
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
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
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可以从财综[2014]96号文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里看出来:
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以政府购买名义大兴基础建设,应该在目前来说各地都有很多案例,87号文主要是为了遏制这种政府变相举债,PPP要求太多,进度太慢,政府购买服务就没有太多限制。各地大行其道各显神通,导致实际上大部分政府购买实际上还是政府债务。
3、87号文应该是将政府“采购”和“购买”进一步区分。
“采购”的是物品(基建工程),“购买”的才是服务。涉及基建工程该走《采购法》走《采购法》,该走《招投标法》走《招投标法》,不得搭政府购买服务
顺风车违规举债。
4、
银行同业如何操作
一是看本行自己的相关规定,二是看客户如何解读。87号文和之前的50号文不一样,50号文是多部委联合银监会、人行下发,明确规定“对违规政府部门、平台公司、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严加惩戒”。
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
融资平台公司从事或参与违法违规融资活动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责任;
而87号文是财政部单部门下达的通知,最后惩戒力度最多也是整改,所以下面还是敢打擦边球的。
最后商谈结论总结:项目将土地整理、收储、拆迁补偿打包,目前已将额度中涉及道路建设、绿化工程等配套工程的额度全部砍掉,只放征地补偿部分。
=========================原答案===================================
利益相关:刚刚作为主办从总行获批10个亿+的土地一级开发额度,政府购买形式,尚未放款。
正文:6月2号,正在与客户反复沟通提款细节,从
微信群里获悉87号文出台,有点措手不及的意思,研究了一夜。说几个对应我这个项目的关键点:
1、严禁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列入政府购买服务。
这一条直接上来把我打蒙,我的项目是土地一级开发➕棚户区改造打包,如果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不让做了,直接会导致贷款无法投放。土地前期整理不让做政府购买,个人理解是否是引导政府向刚刚发布的土地储备专项债靠拢?但是专项债额度有限,而且已经通过政府购买上马的项目怎么办?已经放款的项目如何处理整改?文件没有说,之后出来的财政部预算司答记者问里,也没有明确这一条。
2、严禁将建设工程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
如果项目包含工程建设,不管是管廊,公益设施,基建,按照此文应该都在被禁行列。通知中还有一条,大意是财政部国务院备案的棚改和易地
扶贫可以做政府购买,个人理解如果是纯棚改,还可以做,只要涉及到工程,就不行,完全不给活路。
3、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必须体现在当年财政预算内,严禁把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的依据。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严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
这一条,如果项目在预算列完后立项开展,哪怕从明年开始列长期预算,也是不合规定的。这一条我还不太明白,没有仔细研究过预算法,还要好好和财政部门的人沟通下。
暂时想到这么多,现在去行里开会讨论这个,下午会和政府那边碰头沟通,具体下午过来给大家更新。
财预【2017】87号文要点
A、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四个严禁”;
(一)严禁将货物及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严禁将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四)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
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B、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明确“先预算,后购买”的采购实施模式;
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间接将购买服务期限限于三年内)。
C、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严禁地方违规融资的“三个不得”;
(一)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金融机构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融资审查,必须符合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做到依法合规。承接主体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时,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合规性管理,相关合同在购买内容和期限等方面必须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有关
法律和制度规定。
(二)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D、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约束力
科学制定并适时完善分级分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增强指导性目录的约束力。对暂时未纳入指导性目录又确需购买的服务事项,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调整实施。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第十五条规定“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可见,只有纳入指导性目录的事项方可实施购买服务,本通知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凡未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又确需购买服务的,需报财政部门审核并调整实施。
E、明确了政府购买工程禁止性规定的例外
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规定:“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各省(区、市)应根据棚改目标任务,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F、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
购买主体应当依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明确了公开网址)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购买方式、承接主体、合同金额、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
绩效评价等,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可查询、可追溯。
G、限期整改
各省级财政部门……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全面摸底排查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督促相关地区和单位限期依法依规整改到位,并将排查和整改结果于2017年10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本条限定了整改时间,即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但是没有正面规定本通知是否对在本通知出台前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有溯及力,以及整改的具体措施。但从文意理解,在本通知出台前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也要按照本通知进行排查和整改的概率较高,否则在2017年6月文件下发到2017年10月,短短四月间,排查这四个月间违背87号文发放的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意义不大。此外,按照87号文的规定,即使是已经进行了政府购买服务,并且也由当地人大审批了,但是如果不符合先有预算后采购,并且期限超过了三年,那么这也就存在合法性的问题,不整改不符合财政部严控政府债务的初衷。
但最终仍需官方公布整改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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