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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涉及男女双方在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共同生活五年的情况。女方因怀孕而接受了手术。分手后,女方返还了2万元彩礼,但男方起诉要求追讨剩余的4万元彩礼。最后法院判决女方需再向男方返还2万元。
根据判决书显示,1993年出生的吉林男子和1995年出生的陕西女子在2013年相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2015年,双方商定彩礼为10万元。由于女方家庭原因和她未达到法定婚龄,他们先收取了男方2万元的彩礼,之后女方和男方一起外出打工并共同生活。2017年7月,女方怀孕并接受了流产手术,之后与男方一起回到吉林生活和工作。2017年底,男方再次向女方家人支付了4万元的彩礼。女方在男方家中居住生活直到2019年年初,由于琐事产生矛盾,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女方返还了男方2万元的彩礼,并出具了一张欠条,承认还欠男方4万元。后来,男方多次要求返还4万元彩礼未果,于是将女方告上法庭。
被告女方辩称,原告和被告在2013年相识,并于2014年初建立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双方父母商量结婚事宜,决定收取男方10万元的彩礼。由于被告家庭原因和未达法定婚龄,被告父母先收取了2万元的彩礼,之后被告跟随男方在不同地方打工和生活,并承担了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2017年7月,被告意外怀孕并在天津接受了手术,随后和男方一起回到吉林生活和工作。由于双方父母催促结婚,2017年底,男方又向被告家人支付了4万元彩礼(实际用于被告哥哥的婚礼)。被告在男方家中居住生活直到2019年初,由于感情问题和与家人的矛盾,双方决定和平分手。分手时,双方经过对账,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向男方多花费了约11万元。考虑到双方长久以来的感情以及想要和平分手的想法,他们商定由被告出具彩礼欠条以安抚男方父母的要求,被告也不再要求男方返还多余的11万元。
女方称其不是本案唯一被告,并且在2019年出具欠条时双方已经进行了债务互抵。出具欠条只是为了和平分手,原告要求返还剩余的4万元彩礼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女方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和被告在自由恋爱后确立了婚约关系,并且被告先后索要了6万元的彩礼,返还了2万元,剩余的4万元未返还。虽然起初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因为被告未达法定婚龄,但在2015年至2019年的五年共同生活中,原告存在明显的过失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外,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并接受手术,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因此应对女方进行经济补偿。因此,被告应酌情返还剩余的4万元彩礼中的2万元。对于原告和被告的其他辩解意见,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11月24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女方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酌情返还2万元彩礼(已返还的2万元除外)。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男方和被告女方各自承担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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