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订婚财产类案件女方一般承认男方为订婚发放彩礼的事实,但对发放彩礼的金额持有异议,认为男方主张返还彩礼的金额较高。 或以彩礼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为由答辩,拒绝归还。 对这类案件的审查重点是妇女是否符合归还彩礼的条件。
如果女方及其父母否认接受彩礼,男方该如何证实支付彩礼的事实和金额? 由于婚约财产案件的特殊性,给付彩礼没有明确的书面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般不能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力较强的证据。 因此,主张发放彩礼事实的男子提供彩礼的资金来源,在发放彩礼的过程中,需要与女子签订婚约,尤其是彩礼相关问题的聊天记录、女方与其监护人实施的婚约,尤其是彩礼相关行为、介绍人的证言等。
【基本案情】
陈某乙、武某是女方陈某甲的父母。 介绍人陈某丙、赵某,其中陈某丙系男子裴某住村邻里,与武某系熟人发生关系。 媒人赵某与男子不相识,与女子是同一个村子的邻居。 “看小面、看大面、发”都是当地的结婚习俗。
男子裴某和女子陈某甲经陈某丙、赵某二人介绍,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于2017年农历二月初二“见面”,陈某甲家中陈某丙、赵某牵手,给陈某甲及其父母2000元现金。 通过陈某丙、赵某,裴某与陈某甲于2017年农历4月初10日达成“见面,请多关照”协议。 当天,裴某与亲属和介绍人陈某丙、赵某等人一起去陈某甲家,陈某丙、赵某与裴某的母亲一起坐上小轿车,带去四件套、被子、葵花籽、糖等物品,陈某丙、赵某拿到现金在陈某甲家的客厅里,陈某丙、赵某给了武某102600元现金,陈某甲也在现场。 陈某甲和他的父母还给裴某1000元。 双方对结婚意见不一致,没能结婚。 裴某认为,协议结婚时陈某甲提出的物质条件太高,不能承担,不能结婚。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陈某甲、陈某乙、武某返还彩礼金103600元及彩礼物品。
【案件焦点】
考虑到彩礼给付方式的特殊性,若陈某甲、陈某乙、武某否认接受彩礼,如何认定彩礼是否真实给付?
【法院裁判要旨】
裴某与陈某甲订婚,因彩礼款物问题发生纠纷的,裴某应当上告法院,法院予以受理并依法审理。 本案中,裴某要求陈某甲陈某乙、武某返还彩礼款项的诉讼,经证人陈某丙、赵某的证言和裴某的陈述证实,可以认定陈某甲、陈某乙、武某收受彩礼款项103600元,彩礼给付给裴某造成一定的经济困难陈某甲不能确立婚姻关系,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乙造成一定经济困难的裴某所陈述的关于给付陈某甲、陈某乙、武某物品的诉讼,是为了订婚自愿赠送物品的,不予支持。 综上,陈某甲、陈某乙、武某应依法返还裴某彩礼金1036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陈某甲陈某乙、武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裴某彩礼金103600元。
陈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其主要事实和理由:1 .一审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在明知陈某乙、武某外出务工的情况下,采用在家贴传票的方式留置送达,在未告知两人的情况下缺席,造成开庭不当。 一审法院就本案件两次发出传票两次开庭,违背效率原则和集中原则。 陈某甲代理人参加一审庭审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一审采用缺席判决的方式不恰当。 2 .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未收到所谓彩礼的款项,一审法院仅根据裴某的陈述和介绍人陈某丙、赵某的证言认定陈某甲收受彩礼,事实不清。
二审期间,裴某于2017年5月4日(农历四月初九)提供了母亲姚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乐支行102444.17元(存款本金,利息2444.17元) )的取款凭证及与陈某甲的通话录音。
二审法院就彩礼问题审理认为,裴某提供了与陈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银行取款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一审开庭时陈某丙、赵某出庭接受询问,这些证据可以证明佩某、陈某甲是在人的介绍下开始交往的。 按照当地风俗习惯,裴某通过陈某丙、赵某支付陈某甲家彩礼102600元,支付陈某甲家彩礼102600元陈某甲否认裴某的主张,但由于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陈某甲没有收到彩礼金的上诉请求,支持
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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