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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一项热门搜索引发全网上班族热烈讨论:下班后的微信办公是否算作加班?李小美(化名)于2019年4月1日在北京一家科技公司任职产品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22年3月31日结束,其中约定李小美执行不定时工作制。随后,由于加班问题,双方产生劳动纠纷。
李小美提供了《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钉钉打卡记录,声称她经常在下班后或休假期间通过社交媒体与客户和员工沟通,因此公司应该支付给她加班费。
然而,公司方面认为,在休息日轮班时,李小美主要负责在客户群中解答客户偶尔提出的疑问,并非加班。
一审法院裁定:由于李小美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不定时工作制,故法院不支持她的休息日和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的要求。此外,关于法定假日加班费争议,由于李小美未能充分证明她在法定假日加班以及具体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所以法院也不支持她的这一诉求。
对此结果,李小美表示不满,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则认为,尽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不定时工作制,但公司并未得到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此外,根据李小美提供的微信记录和《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等证据来看,公司确实在下班时间和休息日安排了她工作。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对于这类隐性加班问题,不能仅仅因为劳动者不在工作场所工作就否认加班。相反,应该淡化工作场所的概念,从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性的工作任务来判断是否存在加班。
当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工作超过简单的交流范围,或者其社交媒体工作的性质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明显占据了休息时间,那么应当被视为加班。
在本案中,尽管公司坚称李小美在休息日的轮班只是负责回答客户的问题,并非加班,但从聊天记录和工作职责可以看出,李小美通过社交媒体进行的工作已远超简单的交流范围,并且《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也证明了她的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与临时性、偶然性的一般沟通不同,反映出公司的管理模式和用功特征,因此应当视为加班,公司需要支付加班费。
另外,二审法院还指出,劳动者在加班期间也可以从事其他个人事务,将所有时间都视作加班时间并不公平,因此决定公司支付给李小美的加班费金额。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小美3万元的加班费。
网友们的反应则是大多数人都认为应该算作加班。在微博上的一项投票中,超过34万人参与,其中94%的人选择了“算加班”。部分网友表示,这种现象其实很普遍,但他们又无法拒绝。而有些网友则认为,这种情况实属无奈之举。该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包括央广网在内的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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