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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第二中学的一位高中女教师被她的丈夫实名举报与一名16岁的学生有染,相关的聊天记录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热议。2月19日中午,学校对此作出了回应,宣布该女教师已经被停职,目前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2月2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知情人士那里了解到,这位涉事教师已经就隐私泄露问题向当地的派出所进行了反映,但暂时还未被立案。
那么,举报者公开错误一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否算作侵犯隐私呢?夫妻之间的隐私泄露应该如何界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散播他人的隐私信息的,将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处以不超过五天的拘留或者不超过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五天到十天的拘留,同时可能会处以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除了治安处罚之外,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郑晶晶指出,侵犯隐私权首先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没有得到他人的同意就在网络上擅自发布他人的聊天记录,如果这些聊天记录涉及到他人的隐私,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事纠纷案件需要受害者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谭敏涛解释说,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散播他人的隐私并不一定会都被处罚,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具体的处罚上也会有所区别,“比如,散播隐私的范围有多大,是一对一传播还是公开传播;散播隐私的内容是否存在扭曲事实或者捏造事实的情况;散播隐私的目的和动机是什么?散播隐私是否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关,这些都是在考虑处罚的时候需要考虑到的因素。”
谭敏涛律师认为,对于这位女教师来说,尽管这种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信息也是她的隐私,但是当她的隐私权与她丈夫的配偶权相比时,隐私权应该让位于配偶权。“也就是说,夫妻关系有着特殊性,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涉及夫妻生活的内容有着知情权,夫妻有权知道对方是否有婚外情的行为。妻子与其他男子暧昧的聊天记录虽然是女教师的隐私,但是对于丈夫来说,女教师的行为违背了婚姻中的忠诚义务,违背了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侵犯了配偶的权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女教师的隐私权应该让位于配偶权。”
然而,谭敏涛分析说,对于这个事件中的高中生来说,作为一个未成年人,他的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女教师的丈夫曝光未成年人的信息,这是一种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行为。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知名的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警方通常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者进行治安处罚。”
赵良善律师分析说,女教师和男学生可以向法院起诉女教师的丈夫,要求他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刺探、干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女教师的丈夫构成了侵权。”
赵良善律师提醒道,如果发现妻子出轨,感到愤怒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因为愤怒而把妻子的隐私信息发布到网络上、公之于众,则触犯了法律的底线。更为妥善的做法是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渠道,或者直接向教师所在的学校或者教育局投诉、举报,通过教育局或学校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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