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区一家公司因试图以虚拟货币支付员工薪水而被法院否决。该公司的行为在近期引发了一场劳动争议纠纷案,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裁决。法院最后裁定,这家公司必须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员工沈先生工资、奖金等合计27万多元人民币。
劳动争议细节2019年6月,沈先生入职了一家网络科技公司,担任产品副总裁,月薪5万元人民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沈先生提出辞职后,公司以项目尚未结束为由,与他协商将离职时间推迟至项目结束,并承诺支付10月份全额工资。
然而,在项目结束后,公司未能如期支付沈先生10月份的全额工资,同时还将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10月17日期间的“14薪”部分、目标绩效奖金、年度绩效奖金、加班费拖延支付。现在,该公司已经注销,但其两名股东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庭审过程公司在庭审中辩解道,他们已经根据沈先生的工作情况以虚拟货币 USDT 支付了他的工资。但是,由于沈先生经常迟到早退,他的考核评价为 C 级,所以公司无需向他支付“14薪”。公司还声称,没有要求沈先生加班,他在公司订外卖并不能等同于加班。另一位股东没有出席庭审,也没有提供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在实际工作中,公司扣除社保公积金后,以2574元人民币+虚拟货币 USDT 的方式支付沈先生的工资。其中,2574元人民币已支付到2020年10月,而 USDT 已支付到2020年9月。
在法庭上,当法官询问时,双方确认 USDT 是指泰达币,属于虚拟货币。沈先生坚持认为公司应支付拖欠的工资、“14薪”工资、绩效奖金等,并以人民币的形式发放。而股东胡某则坚称应以虚拟货币支付。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14薪”工资、目标绩效奖金、目标年度奖金应该作为独立项目看待,而不是包含关系。沈先生提出的“14薪”工资要求符合双方的约定,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由于胡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沈先生的考核情况和考核标准,公司作为绩效考核单位应承担不利后果,须按照100%的比例支付沈先生的目标绩效奖金和目标年度奖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也指出,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
2021年9月15日,央行、最高法、中央网信办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备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偿性,不应也不能在市场上作为货币流通使用。
因此,法院裁定 USDT 即泰达币作为虚拟货币,不应也无法在市场上流通作为货币使用,胡某提出的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沈先生要求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工资和奖金的要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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