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日前通报了一起利用“木马”非法控制网吧计算机系统进行“挖矿”并从中牟取暴利的案件。涉案的王某等3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1. 被告人王某旗下的网络科技公司,主营业务为网吧计算机系统的维护,在杭州市多个区域已签约服务超过百家网吧。
2. 自2017年12月起,王某伙同员工刘某、李某三人,借维护之机,非法控制合作网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秘密为云计算平台从事“挖矿”运算以获取收益。
1. “挖矿”是指通过计算机硬件进行高强度数学运算,为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网络提供服务,参与者可获得相应的报酬,是获取数字货币的主要途径之一,但对计算机性能要求高且能耗大。
2. “挖矿木马”是一种恶意程序,由不法分子植入受害者的电脑中,悄无声息地利用用户电脑的运算能力进行“挖矿”,用户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挖矿”的工具。
犯罪事实与判决结果1. 经法院勘查,王某等人共非法控制了90余家合作网吧逾8000台客户端计算机,非法获利累计达人民币17万余元。
2. 下城区法院审理认定,王某、刘某和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共同犯罪,依法作出如下判决:王某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1.5万元;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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