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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中级法院裁决一起重大恶性“挖矿”案,11名被告获刑

2024-05-01 01:03 来源:网络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大规模恶意“挖矿”的严重刑事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所有11名被告因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刑。其中9名被告被判处三年零九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另外2名被告则被判缓刑。

浙江温州中级法院裁决一起重大恶性“挖矿”案,11名被告获刑

案件详情:

1.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17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和熊某通过QQ、微信和网络平台传播大连晟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研发的GPU“挖矿”软件,他们许诺支付佣金并分配收益,以此诱使并唆使包括被告人姚某在内的其他8人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上安装此“挖矿”程序,进而非法控制这些系统进行数字货币开采,非法获利逾67万元人民币。

2. 所述“挖矿”程序与大连晟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钱包地址绑定,由此产生的数字货币由该公司兑换为人民币后再向周某分配收益,之后周某将所得再分发给熊某以及下线姚某等人。据统计,周某与熊某利用此GPU“挖矿”软件非法控制了3200台以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各自非法获利超过人民币5.8万元。

3. 自2017年6月起,周某与熊某又唆使褚某(已判刑)等人采用相同手法,在未经许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安装GPU“挖矿”程序,从而开采数字货币SC币并从中获利。同年7月3日,周某与刘某合谋,由刘某负责修改GPU“挖矿”程序,周某与熊某负责推广,继续采取类似手段,在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安装并运行GPU“挖矿”程序,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GPU以开采数字货币SC币,并从中分成。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定,周某、熊某、刘某等11名被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共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鉴于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适用法律得当,审判程序合规,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来源:记者 余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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