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1年11月,陈某投身虚拟货币买卖业务,主要收购并转售USDT,赚取差价。2022年2月,陈某与买家在中山民众高速路口进行U币交易,以当日人民币与美元汇率兑换约81.4万个U币,交易额达510万余元。次日,陈某在返程途中于梅州市大埔西河检查站被警方截获,现场查扣现金510万余元。
2.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李某毅以买卖虚拟货币形式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陈某为主犯,鉴于两人归案后坦白认罪且认罪认罚,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万元;李某毅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罚金1千元;同时没收赃款510万余元上缴国库。
非法经营罪的认定1. 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明等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数额5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25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
3. 要认定非法经营罪,行为须符合刑法列举的四种类型之一或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行为。买卖虚拟货币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争议焦点在于,其是否属于《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简称《通知》)所指的“非法金融活动”。然而,《通知》仅为十部门联合发布,非刑法意义上的“法律、行政法规”,故不能作为判断非法经营罪的依据。
4. 另一方面,买卖虚拟货币不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此类行为本质上是自担风险的民事行为,与金融活动无关。同时,部分地方法院承认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认为其应受到平等法律保护。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禁止虚拟货币交易,仅禁止其作为非法金融活动的数字货币相关业务。
5. 因此,单纯买卖虚拟货币行为通常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外汇买卖的界定1. 我国外汇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结汇业务,必须取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许可并在指定场所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非法买卖外汇主要包括倒买倒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等行为。因此,判断虚拟货币买卖是否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的关键在于视其为外汇。
2. 外汇定义包括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广义指一切以外币表示的可用于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狭义则特指外国法定货币。对比之下,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定货币地位,不具备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使用,亦不属于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等外汇类别。
3.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关注交易双方按人民币与美元汇率进行现金兑换,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然而,以汇率定价虚拟商品买卖,仅是定价方式问题,而非交易标的性质改变。USDT等虚拟货币本质为虚拟商品,不具备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特性,其在民间的有限流通和使用,类似于物物交换,而非货币交易。因此,直接将买卖U币行为定性为非法买卖外汇存在疑问。
法律风险提示1. 尽管USDT等虚拟货币在我国被视为虚拟商品,一般情况下买卖行为不涉非法经营罪,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构成非法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关键在于分析具体行为模式。
2. 比如,境内B手握美金,通过承兑商A将美金换成U币,A再协助或介绍B将U币兑换成人民币。若A深度参与,即构成主导或协助B非法换汇,若总金额超过500万人民币,A的行为则构成通过虚拟币买卖帮助B非法经营外汇买卖。在此类模式中,A明知并参与B的美金-U-人民币兑换过程,具备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定罪无争议。
3. 若承兑商仅进行单向的美金或人民币、虚拟货币兑换业务,不涉外汇买卖;但若其交易模式形成“美金-U-人民币”换汇链条,且行为人主观明知,很可能被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
4. 鉴于我国对虚拟货币交易和外汇监管日益趋严,虽广东案例中对U币买卖行为的定性存疑,但法院对按人民币与外币汇率兑换虚拟货币的关注,显示出可能扩大化认定变相买卖外汇行为的倾向。然而,该裁判思路能否全国推广尚不确定。总之,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蕴含极高民事、行政监管、刑事风险,建议读者避免涉足,以防范法律风险。
本文作者:阮紫晴,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孙俊律师团队实习律师,苏州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专注于行政刑法、刑事合规、数据犯罪等领域研究。孙俊,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硕士,香港大学财务与投资管理硕士。自2016年起关注区块链政策与法律,涉足比特矿机、莱特矿机挖矿,曾参与区块链行业投资并购,涉及金额达百亿;自2018年起专注电信诈骗、网络赌博引发的洗钱风险研究,处理过多起重大经济金融领域刑事犯罪及解冻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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