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买卖纠纷案例?_兄弟土地继承纠纷案例点评?最近引发大家的关注,相信大家都想知道这件事会有怎么样的发展?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一起来看看吧。
2016年3月,缪先生与邹先生签署了一份《土地使用转让意向书》,协议规定邹先生应将一块特定土地的使用权永久转让给缪先生,作为交换,缪先生同意分批支付总计22万元给邹先生。
然而,由于该地块属于农村集体财产,依据法律规定,任何外部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占用。邹先生既不是该土地所在村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未能提供合法获得建设用地产权的证据,这直接导致缪先生无法实际使用这块土地。面对协议目标无法实现的困境,缪先生最终选择向惠阳法院提起诉讼。
鉴于此案涉及到金星村内部土地交易引发的法律争议,且今年已有多达十几例相似案件,平潭法庭决定采取行动,将法庭直接设在金星村委会,以此方式将法律服务直接送达乡村。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详细陈述了自己的立场,进行了证据展示和质证,并均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庭审结束后,法庭即刻宣布判决,不仅详细解释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律规定,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教育。
此次现场庭审深受村民欢迎,他们普遍反映,这样的巡回审判让他们更直观地了解了法庭程序及土地法律知识。有村民表示,以前对法律知之甚少,但这次旁听经历让自己学到了很多实用的法律知识,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知识的重要性,激励他们成为懂法守法的公民。
近期,随着一桩农村土地纠纷的成功调解,来自沁阳市西向镇的刘氏兄弟终于结束了多年的争执,重归于好。事情起源于1998年,当时刘家的父亲与村委员会签订协议,取得了村里5.52亩土地的承包权。两位老人相继于2014年和2015年离世后,这块土地的耕作权顺延给了与父母同住的次子。村委会也将土地使用权正式登记在他的名下。然而,2015年起,长子未经同意在弟弟耕种的地块上种植作物,引发纷争。在弟弟的多次要求无果后,于2017年初将兄长告上了法庭。
历经沁阳市及焦作市两级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长子需归还所占土地。面对判决,长子感到不解,认为自己也有权利耕种父亲留下的土地,因此迟迟未执行。在此情况下,执行法官不厌其烦地上门沟通,讲解法律,最终促成了案件的顺利执行。
据法官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类。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属于整个家庭,而非单一成员。在中国,土地非个人财产,不可继承。当承包家庭成员去世,土地承包应由家庭内的其他成员继续。鉴于此案中土地已确权给次子,长子不能以继承为由占据。但法官也指出,对于家庭承包的林地和特定的“四荒”地承包,考虑到其特殊性及长期投资,法律规定这些土地的承包人在去世后,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以保障合同稳定性和承包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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