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香港证监会官网更新了关于虚拟资产基金的认可规范,发布了新的《有关证监会认可的涉及虚拟资产的基金的通告》,以替代此前的《虚拟资产期货交易所买卖基金通函》。新通告明确了对被准许在持牌交易平台交易的虚拟资产(如比特币、以太坊)的现货ETF的发行与管理要求,此类ETF可在持牌交易平台或受认可的财务机构,以实物和现金两种方式供投资者认购和赎回。
全文内容解读1. 认可基金规定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及105条,拟在香港公开发售的证监会认可的虚拟资产基金(NAV占比超过10%),需遵循以下规定:
直接投资于香港证监会许可的VATP上可交易的同一类现货虚拟资产代币;
通过在常规受监管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和其他交易所交易产品,间接获取对虚拟资产的投资。
2. 管理公司资质
获证监会认可的虚拟资产基金的管理公司应具备:
良好的监管记录;
至少一名具备管理虚拟资产或相关产品经验的合格员工。
此外,管理公司还需接受证监会“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手册”、“与投资有关连的保证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守则”中的“总括原则”及“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UT Code)的约束,并遵循关于中间人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联合通知中的相关规定。
3. 合格虚拟资产标准
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虚拟资产基金仅能投资于香港公众可在持牌VA交易平台交易的虚拟资产代币。
4. 投资策略要求
获认可的虚拟资产基金在直接或间接投资合格虚拟资产时,需遵循以下规定:
对于期货投资,仅限于传统受监管期货交易所交易的产品,且管理公司需证明期货市场的流动性充足及滚动成本可控,并阐明管理策略;
通过其他交易所交易产品间接投资时,需遵守UT守则的适用要求及证监会可能附加的其他条件;
基金层面不得对虚拟资产采取杠杆风险敞口;
采用期货为主要投资策略的基金需采取积极投资策略,以实现投资组合的灵活性(如多到期日期货头寸的多样化)、有效的展期策略及应对市场扰动事件。
5. 虚拟资产现货交易与直接收购
证监会认可的基金进行现货虚拟资产交易及直接收购时,需通过持牌VA机构或认可财务机构(或其本地注册认可机构的附属公司),遵循金管局的相关监管规定,具体包括:
现金认购与赎回:预期通过证监会持牌VATP进行现货虚拟资产的买入与卖出;
实物认购与赎回:交易商需将本地或海外持有的现货虚拟资产转移至基金在证监会持牌VATP或认可机构(或其本地注册认可机构的子公司)的托管账户,实物赎回流程与此相反。
此类基金可支持实物与现金形式的认购与赎回。
6. 托管要求
认可基金的受托人/保管人只能将虚拟资产托管职能(如适用)转授予:
证监会持牌的增值服务终端客户;
或符合金管局不时发布的VA托管标准的认可机构(或其本地注册认可机构的附属公司)。
受托人/保管人及其获转授人需遵守以下规定:
确保虚拟资产与自身资产及为客户持有的其他资产分离;
尽可能将大部分虚拟资产存于冷钱包中,仅保留少量虚拟资产在热钱包中以应对认购与赎回需求;
确保助记词和私钥安全存储于香港,严格限制授权人员访问,防范攻击(如随机生成)与串通(通过多重签名、密钥分片等手段),并设置适当备份以降低单一风险点影响。
7. 估值方法
管理公司对现货虚拟资产进行估值时,应采用基于主要VA交易平台交易量的指数化方法,即参考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发布的反映标的现货虚拟资产交易显著份额的基准指数。
8. 服务提供商资质
管理公司需确保所有必要的服务提供者(如基金管理人、PD、市场庄家、指数提供者)具备充足能力,能随时为认可的虚拟资产基金提供支持。
9.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教育
基金销售文件(包括产品要点说明)需披露与虚拟资产风险相关的投资限制及主要风险。基金的KFS需预先揭示投资目标及与虚拟资产风险敞口相关的风险,如现货虚拟资产的价格风险、托管风险、网络安全风险、分叉风险,以及期货投资的潜在滚动成本、操作风险(如保证金风险、相关方强制措施风险等)。
管理公司在产品推出前需按照UT守则现行规定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10. 分销规定
关于中介人及证监会认可的虚拟资产基金分销的具体规定,请参阅联合通告。
11. 其他考量与例外
证监会履行职能时,可视情况引入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额外规定或条件。上述规定不适用于认可司法管辖区计划(包括可转让证券计划基金)及基金互认安排下的计划。
对于(i)已拥有或拟拥有超过资产净值10%虚拟资产风险且寻求证监会认可的基金,或(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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