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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演刘信达被判侵犯林生斌隐私权将上诉_查询并公布林生斌飞行记录 导演刘信达一审被判侵犯隐私权,已上诉

2024-04-26 15:56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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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并公布林生斌飞行记录 导演刘信达一审被判侵犯隐私权,已上诉

2017年6月发生在杭州的“保姆纵火案”导致一名母亲及其三个孩子不幸丧生,此事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案件发生后,有人质疑遇难女子的丈夫林生斌可能涉案。对此,林生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声称,案发当日清晨,他正搭乘飞机从广州前往杭州,并未在犯罪现场。

导演兼作家刘信达长期以来密切关注此案,并对林生斌的说法表示怀疑。2021年9月,刘信达向多家航空公司求证林生斌的出行记录,结果显示并未发现他在2017年6月有任何飞行记录。随后,刘信达将在航空公司查询林生斌出行记录的电话录音发布到了微博上。

2022年5月,林生斌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刘信达及微博运营商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今年1月,法院裁定刘信达确实侵犯了林生斌的隐私权。然而,刘信达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坚称自己查询并公布林生斌的出行记录是一种正当的舆论监督行为,并就此提起了上诉。

最近,刘信达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他在5月6日就涉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相关事项进行谈话。

在查询林生斌的航旅记录后,刘信达在拥有百万粉丝的微博账户上发布了消息,称他向包括东航、国航、南航在内的多家航空公司打电话查询,未发现林生斌在2017年6月22日及前几日的飞行记录,从而质疑林生斌此前所述在广州出差的说法的真实性。

同一天晚间,刘信达又发布一条微博,提及东航未查到林生斌2017年6月份的飞行记录,并附上一段他与东航工作人员的11分52秒通话录音。录音内容显示,刘信达在询问林生斌2017年6月的飞行记录时,航空公司回复称无相关记录,他又进一步查询了林生斌2015年至2021年的飞行记录,并得到了这段时间内的行程信息。

很快,网友发现这条带有录音的微博已经无法查看。次日早晨,刘信达发微博澄清,并非是他删除了东航录音,而是将其设置为仅自己可见。

红星新闻获得的司法材料揭示,早些时候刘信达与东航工作人员的一段通话录音显示,刘信达声称“还有一些朋友需要查一下”,目的是核查飞行里程积分,他提供了林生斌的姓名、身份证号以及多个地址用于身份验证。

刘信达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林生斌的身份信息是由网友提供的,他公开发布与东航的通话录音是为了揭露林生斌的谎言,并且他还向司法机关实名举报了这一情况。

2021年8月,杭州市联合调查组发布通告称,经过依法侦查,未发现林生斌参与策划、实施“蓝色钱江放火案”。

在2022年5月,林生斌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微博运营商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在诉讼过程中,林生斌申请追加刘信达为共同被告,并撤回了对东航的起诉。

林生斌诉称,刘信达在微博平台发布的录音文件包含了由其非法获取的原告的重要行程信息,涉嫌严重侵犯原告的隐私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同时,林生斌还指控微梦公司应当依据平台特点建立有效的内容管理制度,防止违法违规信息在平台传播,但在本案中,微梦公司并未履行超级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应对原告损失扩大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刘信达反驳称,“杭州保姆纵火案”曾引起广泛关注,作为持有中国作家协会会员证的作家,他具有采访权和对公共事件的知情权;他发布的微博内容在30分钟内就被设置为仅自己可见,不存在影响或引流的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被控侵权言论涉及的是以往的飞行记录,相比于即将出行的航班行程信息,据此探知并侵扰他人私密活动的可能性较低,但从现有证据来看,这些行程信息反映了原告个人的私人生活轨迹,属于私密信息。林生斌对这些信息享有隐私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法院指出,虽然被告辩称其行为系为实施作家采访权,但在与东方航空公司沟通过程中,并未表明自己的作家身份或出示相关证件,而是利用未经许可获取的原告身份信息,假冒原告的朋友身份,虚构查询行程积分的理由,从而从东方航空公司获取信息。这种获取信息的方式不属于正常的采访或其他合法途径。据此可见,被告在发布涉案信息时明知其信息来源并不合法。

法院认定,尽管被告辩解其行为是在行使对公共事件的采访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但其在明知涉案信息来源不合法且远超出公共事件范围的情况下,在公开网络上发布原告的私密信息,构成了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综上所述,涉案侵权信息尚不足以达到微梦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程度,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微梦公司对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今年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判定刘信达需在相应的网络平台上使用发布侵权内容的账号向林生斌公开道歉,并置顶至少72小时,以消除影响;同时赔偿林生斌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和维权费用30000元。

在一审判决后,刘信达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自己查询并公布林生斌的出行记录是一种正当的舆论监督行为,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在上诉状中,刘信达提到,个人隐私指的是公民在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且这些秘密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泄露这些秘密会对当事人造成伤害,因此法律会给予个人隐私保护。然而,“当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公共利益。一旦个人隐私危及社会利益,那么个人隐私不应再受法律保护。”刘信达声称,鉴于林生斌的出行记录与重大刑事案件有关,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对于一审判决提出的“获取信息的方式不属于实施正常采访”的观点,刘信达在上诉时反驳道:“如果不用真实身份进行采访就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那岂不是意味着所有媒体记者为了揭开事实真相而不得不匿名暗访的行为都构成了侵犯个人隐私权?如果我以真实身份去航空公司查询情况,恐怕什么都得不到。”

近日,刘信达告诉红星新闻,他已经向法院申请在二审阶段传唤林生斌出庭。“此案是因林生斌认为上诉人侵犯其隐私权引发的,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因此双方都必须亲自到庭接受法庭质询,以便更好地查清事实,而不能完全依赖代理人的陈述。”

4月25日,红星新闻试图联系林生斌了解这起民事案件的相关情况,但电话未能接通。同一天,红星新闻联系到了林生斌的代理律师,对方对于二审开庭时林生斌是否会出庭的问题未予回应,并表示案件目前仍在二审阶段,不方便透露更多信息。

红星新闻记者 胡闲鹤 编辑 潘莉 责任编辑 李彬彬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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