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知名金融犯罪辩护律师曾杰撰写,他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若欲转载请事先取得作者私信或授权。
一、OTC交易服务的界定及其合法性考量OTC(柜台交易/场外交易)是指个人间的数字货币与法币交易,常见于CtoC或法币交易形式。区别于场内交易,OTC不涉及用户将资金与币种存入交易平台,而是通过平台的信息中介服务促成交易,有些平台还提供保证金保障交易的真实性与顺畅性。
二、焦点问题:OTC业务是否属非法经营支付结算罪范畴以往关注焦点在于交易者自身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然而,对于交易所来说,因其营利性质,其商业活动通常被视为业务活动。虽然交易所如法币交易(OTC)、币币交易、合约交易等服务可能被视为非法金融活动,但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还需具体分析业务模式。例如,若提供数字货币与外汇兑换服务,则可能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若是提供类期货服务的合约交易,则未来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期货交易所的非法经营罪。
三、OTC服务是否构成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罪有观点认为,因交易所为用户提供人民币-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涉及信息中介及支付结算,故将其视为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活动。然而,笔者认为,交易平台本质上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至于是否涉及资金或货币支付结算服务尚存争议。
四、支付结算的法律定义最高检察院将支付结算定义为包含支付(货币给付)和结算(资金清算)的行为,强调支付结算业务是由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则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四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类型,并指出支付结算是指使用票据、信用卡等结算方式实现单位和个人间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
五、支付结算的核心要素:货币资金转移无论是最高检察院还是央行的定义,均明确了支付结算的核心对象为货币资金。例如,支付宝在电商交易中的作用,就是充当了资金转移指令的中介。数字货币OTC平台类似二手交易平台,仅提供数字货币买卖信息展示,但如果其提供了类似支付宝的资金转移服务,即可被视作开展未经许可的支付服务,从而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上所述,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罪的行为对象限于货币资金,只有对货币资金实施的第三方支付或清算行为才真正触犯国家支付结算许可制度。尽管有人主张此类犯罪与诈骗罪相似,但两者的侵害客体不同,非法经营罪着重保护我国正常的市场秩序以及支付许可经营制度。目前,许多提供OTC服务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并未直接接触或处理用户的货币资金,相关资金流动仍发生在买家与卖家之间。因此,在判断OTC业务是否构成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罪时,应依据其是否涉及对货币资金的实际支付结算来加以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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