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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裁定虚拟货币“挖矿”合同无效,强调公序良俗与绿色发展原则

2024-05-07 12:29 来源:网络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针对一起源于虚拟货币“挖矿”的合同纠纷案作出裁决,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反诉请求。此案中,被告上诉但因逾期未缴纳二审受理费被视作自动撤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裁定虚拟货币“挖矿”合同无效,强调公序良俗与绿色发展原则

虚拟货币“挖矿”合同不受法律庇护

去年五月,某天公司与某马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委托某马公司提供P盘服务。然而,在服务过程中,某天公司起诉某马公司未能如期足额履行协议,并诉求返还29.5万元的服务费与保证金。对此,某马公司辩称已依约提供服务并反诉要求支付剩余服务费及违约金。

天河法院审理后判断,双方签署的协议旨在参与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这被界定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已被我国相关部门明确列为非法金融活动,因其不具法定货币同等法律地位。此外,“挖矿”活动因其巨大的能源消耗与碳排放量,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下,且与我国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背道而驰,故判定此合同无效,其相关的财产权益也不受法律保护,损失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法官解析: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天河法院民二庭陈宇帆法官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指出民事主体从事活动时应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同时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将被视为无效。据此,尽管我国暂无直接认定“挖矿”行为违法的法规,但其确实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与此相关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委托某马公司执行P盘服务,实质上是为了参与虚拟货币网络“挖矿”,此行为不仅违反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和国家宏观政策,更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负面影响,有悖于公序良俗,因而认定合同无效。鉴于此,法院并未支持某天公司的诉讼请求以及某马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今,构建绿色低碳的经济发展体系,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已成为全球共识,同时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共谋富裕的要求。各市场主体既要遵守市场经济规律,也要担起相应社会责任,倡导并实践减污降碳的生产运营模式,助力社会经济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P盘”与“挖矿”定义及风险揭示

“P盘”即Proof of Capacity(容量证明),是指利用CPU或显卡通过特定算法将硬盘填充哈希数据的过程。“挖矿”则是指在完成P盘后,将硬盘上的哈希数据扫描提交至主网进行验证,以此达成挖掘虚拟货币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挖矿”项目暗藏诸多风险。虽我国现行法律尚未直接将其定性为犯罪行为,但实际上“挖矿”行为的确损害了公共利益,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例如,一些非法组织打着虚拟货币、区块链、“挖矿”等旗号拉拢群众,可能构成非法传销;某些“挖矿”平台成为实际控制人进行非法盈利诈骗的工具,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此外,还可能牵涉到诸如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相关计算机犯罪。

在此背景下,国家有关部门连续出台多项整治措施:


2021年9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全面监管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上下游产业链,严禁新建此类项目,并有序引导现有项目退出。


同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再次联合发文,明确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定货币同等法律地位,所有与之相关的业务活动均为非法金融活动。对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责任自负;若触犯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则将依法严惩。


2022年4月29日,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公告,明确认定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能耗巨大、碳排放量高,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下,属于国家明确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



信息来源:广州日报·新花城 记者:章程 通讯员:天河法宣 图片来源:广州日报·新花城 记者:陈忧子 编辑:林玮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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