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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一名男子在工作期间时常以上厕所为借口长时间逗留在公司洗手间,为此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此男子并不认同并起诉公司索偿二十万元人民币。那么,公司这一解雇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原告刘某某是南通一家电路公司的员工,自2015年起入职,负责对公司整个厂区进行巡查工作。然而,在2023年2月2日至2月23日期间,刘某某被发现在公司洗手间里频繁且长时间滞留。据公司监控视频显示,他在当月共有11次长时间逗留在洗手间的记录,每次停留时间从31分钟到3小时5分钟不等,每日最短停留时间为1小时22分钟,最长则高达6小时21分钟。
2023年8月,刘某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要求公司赔偿人民币二十万余元。他认为自己的洗手间停留是因为个人生理需求以及工作岗位上的日常巡查需要,而公司的解雇理由并不充分。然而,通州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司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未支持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通州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李倩指出,刘某某在洗手间逗留的时间过长,特别是在2月13日的工作期间,他全天都待在洗手间内,这显然超出了合理且正常的生理需求范围,同时也远远超出了他所在岗位职责所需的合理时间。此外,刘某某也无法提供相应的工作日志等证据,证实其长时间停留在洗手间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因此,他的长时间洗手间滞留行为构成了擅自脱岗。
根据被告公司的管理规定,员工未经许可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岗位超过一个小时但不满两个小时的,被视为旷工半天;超过两个小时则视为旷工一天,旷工时长每月累积计算。刘某某因累计旷工达六天,被视为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故公司有权依照内部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
李倩表示:“通常情况下,短暂进出洗手间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但如果用人单位基于自身运营管理和需要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而劳动者故意违反这些规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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