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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唱#翻唱《诺言》走红的郭有才侵权了吗?律师:需征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2024-05-31 02:53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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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唱《诺言》走红的郭有才侵权了吗?律师:需征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近日,《封面新闻》记者王一理报道,山东省菏泽市的一位青年郭有才(化名),凭借演唱李翊君的《诺言》,将流量热潮引向了牡丹之城——菏泽南站,使得这座已停运的车站一夜之间成为了热门打卡地,吸引了众多远道而来的人们聚集在此。

正当众人对《诺言》掀起的怀旧浪潮感慨万千之际,各种不同的声音也开始涌现。“为何这首歌会突然爆红?”、“在网络直播间翻唱老歌是否真的涉及到版权侵权?”这些问题引发了网友们的热烈讨论。

5月27日,《封面新闻》记者试图联系郭有才团队的工作人员,询问是否取得了《诺言》相关版权所有者的授权,然而直至新闻发布时,对方尚未给出回应。

随后,记者就此事分别采访了四川音乐学院教授刘继斌和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余龙,希望了解其中的法律内涵。

刘继斌指出,一位歌手或表演者要想赢得大众的关注,通常需要具备三项条件:掌握全面的歌唱技巧、拥有生动的舞台表现力以及明确的自我定位或独特的个人风格。但他强调,许多网红歌手之所以受到追捧,更多地呈现出来的只是一种表面现象。

刘继斌透露,他们学校的研究生进行过相关调研,结果显示大众关注网红歌手并非基于其演唱实力,而是因为他们的外貌、个性或是风格等因素,而这与音乐本身的关联度并不大。

他表示,未经系统音乐训练的网红歌手,缺乏专业的音乐教育背景,仅仅将音乐作为一种展示形式呈现在平台上。如今我国的音乐环境日益优化,具备真正优秀专业能力的歌手,实际上无需走上网红这条道路。此外,互联网上的各类网红翻唱作品水平参差不齐,这也可能给大众审美带来偏差,如何培养正确的审美鉴赏力,成为了当前社会亟待思考的问题。

据报道,近期,《诺言》的填词人丁晓雯公开表示,郭有才的翻唱行为属于商业活动,应该合理地将收益分配给歌曲创作者。在此之前,郭有才通常会在直播间由粉丝点歌,自己再进行演唱并接受打赏,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事实上,关于翻唱引发的版权争议早已存在。比如,2010年,旭日阳刚组合因为在《星光大道》上翻唱汪峰的《春天里》走红后,未经原唱汪峰同意,仍在多场商业演出中演唱该曲目,最终遭到汪峰的禁止。

对此,余龙律师指出,网红在直播中翻唱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对音乐作品的表演行为;通过直播或录播方式传播其表演内容,属于对作品进行广播或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制作MV则属于以视听作品的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上述所有行为都必须得到作品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如果没有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话,就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针对郭有才在作品中未标注原作者的情况,余龙进一步说明,即使翻唱行为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也应该标明原作者的身份。依据《著作权法》第24条的规定,对于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该表演不向公众收费,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同时不以营利为目的,就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但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能妨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能不合理地损害到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在关闭直播打赏功能后,翻唱是否依然构成侵权呢?余龙解释道,在直播或录播中翻唱他人作品涉及对他人的作品进行表演、广播或信息网络传播,即便关闭了打赏功能,在广播或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的情况下,这一行为仍然会被认定为侵权。至于侵权人是否从中获利,只是衡量侵权行为恶劣程度的一个考虑因素。在直播过程中,即便主播是根据用户点歌而进行了未经授权的表演行为,同样可能涉嫌构成侵权。

“当直播内容本身就构成了侵权情况时,我们需要考察这个直播账号的运营主体是否为平台公司。”余龙补充道,假如账号运营主体为平台公司,且主播的表演行为明显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那么由于直播表演导致的侵权责任,应当由平台公司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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