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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消费者遭遇过类似的困扰:预先支付商品和服务费用后,实际体验时发现服务质量下降;商家承诺预付费卡可自由退款,但当消费者申请时,却遭遇多种理由推诿。为妥善处理预付消费模式下的民事纠纷,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6日公布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该征询将持续至2024年6月20日。
最高法解释,此次草案关注的预付式消费,涵盖了零售、住宿、餐饮、健身、交通、美发、美容及教育培训等领域,涉及商家收取预付款后,分次或持续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模式。
草案特别针对预付消费中的不公平条款,如不退款、过期失效、禁止转卡、遗失不补等“霸道”规定,明确了其无效性。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草案列举了包括剥夺消费者解约权、限制合同权利转让、拒绝补办丢失实名卡、单方面修改合同核心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以及不合理限制消费者维权途径等六种无效格式条款。
对于消费者担心的“卷款跑路”和“欺诈营销”现象,草案明确,若商家通过虚假宣传诱导预付消费,或收取预付款后停止营业且逃避退款责任,将被视为欺诈,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草案还提出,消费者在支付预付款后七日内,除已充分了解商品或服务详情外,有权无理由要求退款,以遏制商家的诱导行为。
此外,草案还规定,如果商场内的租户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倒闭,且商场管理者无法提供该租户的有效信息,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场管理者承担责任。同时,草案强调,在经营者面临财务危机时,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并退款,否则清算责任人将承担责任,协助经营者逃避债务的第三方也将被追究连带责任。
此草案的公布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对预付式消费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促进健康消费环境的构建。信息源自央视新闻,由中新经纬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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