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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各地,分布着众多致力于培养警务人才的高等学府,它们在各自的地域发挥着关键作用。首先,位于首都北京的有两所知名院校,分别是享誉全国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及后来成立的北京警察学院。向东北方向,坐落于辽宁沈阳的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以其专业教育闻名。在河北,廊坊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和保定的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为武警和司法警察系统输送精英。四川泸州的四川警察学院,以及广东广州的广东警官学院,分别在西南和华南地区贡献力量。
在中部地区,河南郑州的河南警察学院、湖北武汉的湖北警官学院、湖南长沙的湖南警察学院,显示了该区域对警务教育的重视。东南沿海,福建福州的福建警察学院和浙江宁波的公安海警学院,针对海洋警务有着特定的培训。南京,这座历史名城,不仅拥有江苏警官学院,还孕育了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展现了特色教育。
西部和南部省份也不乏优秀的警校,如云南昆明的云南警官学院、重庆的重庆警察学院、新疆乌鲁木齐的新疆警察学院,以及广西南宁的广西警察学院,均在地方安全与法治教育中扮演重要角色。此外,山东济南的山东警察学院、浙江杭州的浙江警察学院,以及大连的辽宁警察学院,也都是各自省份警务人才培养的重镇。
这些学院各具特色,共同编织了一张覆盖全国的{安全教育}网络,为中国警务事业的发展源源不断地提供专业人才。
罚缴财物管理规则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条 为强化罚缴财物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并保障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罚款征收与缴纳分离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罚缴财物的转移、保管、处理、上缴收益及预算管理过程。
第三条 所谓罚缴财物,指执法机关依据法律对违法者实施处罚,包括罚款、罚金、违法所得及非法财产的没收,还包括法院裁决产生的财物,涵盖现金、有价证券、动产与不动产等。执法机关涵盖各行政、监察、司法及法律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机构。
第四条 管理罚缴财物应坚持决策与执行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分责、罚缴收入独立于经费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罚缴财物制度,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中央执法机构可依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本系统的管理。地方财政部门则负责本区域的管理监督工作,而执法机关需建立本单位的操作规范。
第二章 转移与保管
第六条 政府可设立公物仓库集中管理罚缴物品,未设公物仓库时,执法机关自行管理。
第七条 执法机关须在法定期限内,将罚缴物品连同相关文件移交给同级财政指定的公物仓库,并完成备案。
第八条 罚缴仓库应符合安全标准,配备监控与防盗设施,确保物品妥善存放。
第九条 必须建立完善的保管制度,包括详细记录、分类保管、安全管理与定期盘点,确保与财政部门信息同步。
第十条 物品出库需依正式文件办理,确保记录准确,不得无故阻碍合法出库。
第十一条 采用信息化系统管理罚缴财物,促进透明度,逐步与财政非税收入系统对接。
第三章 处置管理
第十二条 处置罚缴财物需公开公平,依法分类及时处理,追求最大价值化。
第十三条 执法机关和公物仓库依法规处理罚缴财物,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并建立审批与备案机制。
第十四条 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事先经批准处置。权利不明的,依法公告后处置。
第十五条 需要时,可对罚缴物品进行适当清理修复,以利于处置。
第十六条 除特殊禁止外,罚缴物品应公开拍卖,遵循透明流程,确保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 限制流通的罚缴物品,应交由指定单位处置。
第十八条 特定罚缴物品如文物、违禁品等,应移交给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难以变卖但有价值的,可捐赠公益或由财政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危害物品和法律法规规定销毁的,必须依法销毁。
第二十一条 应退还的物品需依程序办理退还。
第二十二条 权属变更后的罚缴财产,按规则处置,不得私自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适用常规处置的罚缴物品,需上报并制定特别方案。
第四章 罚缴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罚缴收入归入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五条 罚款决定与收缴应分离,除非法律允许当场收缴。
第二十六条 罚缴收入的中央与地方分配,依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细化了不同部门罚缴收入的国库归属规则。
第二十八条 处置罚缴物品的净收入作为罚缴收入上缴。
第二十九条 罚缴收入的缴库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条 罚缴收入预算不作收入任务,执法经费不应与罚缴收入挂钩。
第三十一条 退还错缴罚缴收入按财政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执法机关应使用财政票据。
第三十三条 对举报违法者,依法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不得来源于罚缴收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将依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其他特定财物的管理参照罚缴财物规则,除非另有国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既往未处置的罚缴财物也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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