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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消费者对酒店提前半天收取延时退房费的普遍做法表示不满。图片来源:IC photo
面对酒店提出的“超时两小时退房需支付半天费用”的条款,河南律师黄文得并未妥协,而是毅然将酒店告上了法庭。经历长达八个月的诉讼过程,包括一审和二审,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酒店需退还额外收取的224元。
事情起源于今年1月10日,黄文得与同伴入住一家酒店,因工作延误至次日下午3点才办理退房,酒店因此增收了半日的费用。黄文得认为,酒店未事先明确通知,仅因两小时延迟便收取半天费用不合理,提出按实际小时计费更为公正,但遭到酒店拒绝。酒店方面坚持称,退房时间已在房卡上注明,并强调这是“行业惯例”。
长久以来,“退房时间争议”一直备受批评,这种所谓的“惯例”是否真有其合理性?
这一“惯例”源自2002年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颁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然而,该协会的规范应视为行业内的服务倡议,而非用来限制消费者权益的准则。2009年,中消协将“12点退房”列为需破除的行业潜规则之一,同年修订的行业规范也移除了这条规定,表明其与法律相悖而被废弃。
涉事酒店试图引用这条既违法又过时的“惯例”进行辩护,显然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单方面设定并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应视为无效。既然提前退房不减费,延迟退房同样不应加费。
“行业惯例”的存废反映了市场演进的结果。据统计,2001年至2009年间,我国星级饭店数量几乎翻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不仅星级饭店,还包括连锁酒店、民宿等各类住宿选择日益丰富。据最新报告显示,全国住宿设施超过61万家,其中酒店设施约占一半,展现出市场供给的极大丰富。
市场供需变化导致权力平衡转移,过去由酒店主导的局面转变为消费者拥有更多选择权的时代。许多酒店为了吸引顾客,开始推出如灵活退房时间等增值服务。随着技术进步,24小时入住成为可能,旧有的“惯例”不再适用,新的行业标准正逐步形成,重点在于提升服务质量和满足顾客需求。
作者:柯锦雄(律师)
编辑:徐秋颖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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