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险要求即时生效3小时后发生车祸_买保险当天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以“零时生效”条款拒赔吗?最近引发大家的关注,相信大家都想知道这件事会有怎么样的发展?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一起来看看吧。

车主上午完成交强险投保,同日下午遭遇车祸,保险公司能否援引“次日零时生效”规则拒绝赔付?近期,如皋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机动车保险赔偿的争议作出裁决,判定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受害者共计14万余元。
近期,祝先生驾驶汽车与顾先生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双方车辆受损及顾先生受伤。交通事故责任书指出,双方对事故负有对等责任。因索赔无果,顾先生向如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祝先生及保险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庭审中,祝先生强调其交强险的支付与确认均在事故发生当日的上午10时36分,保险应即时生效,故顾先生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负责。保险公司则辩称,保险期间定于次日零时开始,故此次事故不在保障范围内,仅愿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祝先生的车辆在投保时已处于交强险空档期,保险公司作为上年度保险的承保方,理应充分告知投保人关于保险生效时间的选择及其后果,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已履行这一义务。因此,“次日零时生效”的条款对祝先生无效,交强险合同自保险公司确认收费和承保时即生效。
法院指出,要求投保人主动要求即时生效不符合常理,保险公司此抗辩未被接受。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顾先生14万余元,且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解释,此案例关键在于“零时生效”条款的有效性。依据《民法典》,格式合同中,提供方须公平对待双方权利义务,并显著提示重要条款。若未适当提示,相关条款可视为无效。交强险的即时保障特性至关重要,确保了事故受害者的权益不受投保时间缝隙的影响。
该案件通过法律专业人士的解读,重申了保险公司必须明确告知此类条款的重要性,确保消费者权益,尤其是考虑到交强险的公益性质和对交通事故受害者即时保护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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