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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申诉人殷某,一位专业的配音艺术家,无意间发现自己的独特声线未经许可被转化为人工智能语音,并在一家由被告科技企业经营的在线平台上销售。对此,殷某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包括该科技企业、一家软件公司及一家文化公司在内的被告侵犯了他的声音权利,请求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所有被告均否认存在侵权行为。其中,该科技企业辩称其提供的声音产品来源于另一被告——软件公司。软件公司则声称其使用的声音素材来自文化公司。文化公司则指出,曾与殷某合作,协议中规定经殷某录制的作品版权归属该公司。
经过法庭审理,法院认为,鉴于软件公司仅利用殷某的个人嗓音开发了特定的文本转语音AI产品,此AI合成声音在音质、语调和发音特征上与殷某的声音高度相似,足以引发公众将其与殷某关联起来的思维或情感反应,从而辨识出声音的主人。因此,殷某的声音权益涵盖这种AI合成声音。尽管文化公司拥有相关录音制品的版权,但这并不包含将殷某声音AI化的权利。未经殷某同意,文化公司将声音授权给软件公司进行AI处理,缺乏合法依据。因此,文化公司和软件公司在未获得殷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AI化其声音,构成了对殷某声音权益的侵害,需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法院裁决科技公司和软件公司须向殷某道歉,而文化公司与软件公司共同赔偿殷某25万元人民币。
【法律解读】我国民法典开创性地将人格权设为独立篇章,明确将“声音”的保护纳入法律体系,允许参照肖像权的保护原则来维护自然人的声音权利,彰显了法律对个人尊严和权益全面保护的理念。声音作为个体专属的人格标志,受到法律平等保护,录音制品的授权不自动延伸至AI处理声音的授权。未经本人同意擅自或授权他人对录音中的声音进行AI处理,均构成侵权行为。
随着AI语音合成技术的普及,声音的采集、合成乃至被模仿和篡改变得日益常见,特别是在短视频和阅读应用中。此案的判决清晰界定,在声音可识别的情况下,自然人的声音权益扩展至AI合成的声音,通过司法实践为新兴技术和业务模式设定界限,并表明法律既保护个人权利又鼓励技术向积极方向发展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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