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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健康,提升环境质量,防治空气污染,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 防治空气污染应以提升空气质量为核心,倡导源头治理,先规划后行动,促进经济模式转型,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全面防治燃煤、工业、交通、扬尘、农业等领域污染,并实施区域协同控制策略。
第三条 各级政府需将大气污染防控纳入社会发展蓝图,加大财政投入。地方政府需负责本地空气质量,制定策略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达标。
第四条 国务院相关部门与地方政府需共同监督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实现,公开考核结果,强化责任追究。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大气污染的整体监管,其他部门依责参与,鼓励科研创新,增强公众环保意识。
第六条 强调企业和个人在大气保护中的责任,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公众应采取低碳生活方式,共同守护蓝天。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与规划
第八条 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制定空气质量与排放标准,确保科学合理,符合健康与生态需求。
第九条 排放标准制定需考虑环境和经济因素,确保与空气质量目标相符。
第十条 标准制定需经过专家评估与公众参与,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环保标准应在线公开,定期评估并适时修订。
第十二条 对未达标城市,需制定达标规划,明确时间表,并公开进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开发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确保排放合规,控制总量。
第十九条 涉及有毒有害排放的企业必须持证经营,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第二十条 规范排放口设置,严禁逃避监管的排放行为。
第二十一条 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超标的地区采取严厉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测与评估,统一发布信息。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违法排放的监管,实施约谈制度,公开处理结果。
第四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至六十一等条款,详细规定了燃煤、工业、交通、扬尘、农业等领域的具体防治措施,强调了清洁能源推广、污染排放控制、车辆尾气管理、扬尘控制、农业减排等关键点。
第五章 重点区域联防联控
第六十六至九十一条,确立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的协同防治机制,包括区域规划、预警体系、联合执法等措施,以改善整体空气质量。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九十三至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机制,包括预警发布、应对措施、违法行为处罚等,确保公众健康。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至一百二十九条,明确了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涵盖罚款、停业整顿、刑事责任等,强调对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八至一百二十九条,明确了海洋工程的特别规定及法律的生效日期,确保法律的全面性和适用性。
本法旨在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和严格的法律责任,构建全方位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确保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为加强农作物秸秆的管理和环保利用,维护清新环境和民众福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条款,特此公告:
1. 蓬安县全境全年严禁任何团体或个人在户外焚烧农作物残余、枯木枝叶、杂草以及生活垃圾等可能产生烟尘污染的物品。同时,禁止将秸秆弃置于水道中。
2. 各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需承担起监管责任,主导本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工作,实施细致的网格化管理策略。构建从乡镇至村落的三级禁烧责任网络,组建专项巡查小组,增强日常巡查,确保实现“无明火、无焦痕、无烟雾”的目标。
3. 积极倡导并支持农户、农业经营实体和企业探索秸秆的多途径利用,如回田作肥、饲料加工、生物质能源开发等。
4. 对于违反本公告,擅自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由属地乡镇或街道办勒令停止,并视情节轻重,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处以五百元至两千元罚款。
5. 对于阻碍禁烧监管人员执行任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若涉及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鼓励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任何个人或组织发现违规焚烧行为均可举报,举报热线包括:县农业农村局8622323,县综合行政执法局8608188,蓬安生态环境局8606339,县公安局110。
7.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通过这些措施,旨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有效保护我们的蓝天白云,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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