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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与母亲签订生老病死与己无关协议_儿子与母亲签订协议“生老病死与己无关”,还能继承遗产吗?判了

2024-10-15 19:07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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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与母亲签订协议“生老病死与己无关”,还能继承遗产吗?判了

近期,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遗产继承争议案件。生于1933年的王某生育了朱大和朱二这对孪生兄弟。直至2018年,两兄弟轮流承担着母亲的赡养责任。

同年年初,朱二与母亲发生争执,随后,朱二之妻代笔签署协议,声明朱二退还两万元,之后对母亲的生养死葬不负责任,协议得到双方签字确认。随即,朱大接回母亲并独自承担了她的医疗和生活费用直至她于2024年2月因病逝世,包括丧葬事宜。

王某生前未留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朱二以法定继承为由,向法院申请分割十二万元遗产。他指出,自2012年起,因多次土地征用,王某获得的款项大部分被朱大领取。而湘潭县社保中心提供的资料显示,王某去世后留有包括丧葬补助金在内的总计五万七千五百八十元五角五分的待遇。

朱大反驳,自协议以来,朱二未再负担任何赡养费用,尤其是在母亲患老年痴呆后,他承担了全部护理和丧葬费用,这些远远超过了所涉征地款项和补助金。

法院调查发现,根据湖南省的相关收入和消费数据,朱大的陈述与实际开支相符,且朱二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因此,法院不支持朱二对特定款项的继承请求。关于社保中心支付的款项,丧葬补助金因已用于丧事,归朱大;抚恤金作为家庭共有而非遗产,可根据情况分割。

法院认为,朱二签订协议后未履行赡养义务,违背了法定赡养责任和社会伦理,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分配遗产时可不分或少分的情形。因此,法院驳回了朱二的全部诉求,这一判决在二审中得到维持。

法官强调,赡养父母是法定且道德上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被限制或排除。法院在裁决时兼顾法律与道德,确保公平正义,同时弘扬尊老爱幼的社会价值观。朱二的行为,因其明确放弃赡养责任且未实际履行,遭受法律的否定评价,体现了法律对家庭责任和社会道德的双重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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